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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2-03090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1-07 00:00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商洛市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商洛矿产资源丰富,点多面广,矿产开发是经济发展的骨干支柱产业。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式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矿业转型发展规模化、绿色化、延链化、数字化、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规模化

(一)严格矿业权准入。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所有矿业权依法退出的基础上,在秦岭一般保护区,除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省市县区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列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整合拟重新选址或扩大开采范围的项目外,三年内不再新设矿业权。现有露天矿山除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矿产资源规划等产业行业政策要求提升改造和县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市县区发改部门产业提升建设项目、存在矿山立体安全生产隐患等原因外,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提高生产规模;现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延续需由县区级相关部门会签。

(二)严格矿业权退出。因矿山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不得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对过期的矿业权,由县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定期进行清理,公告无异议的自行废止,由发证机关按照程序注销矿业权许可证;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勘查或开发利用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基本农田、环评、林地、安全手续、涉法涉诉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除外);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关闭的矿山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设备、清理场地)。

(三)严格设定优势矿产资源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新立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要求。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辖区内的铁、钨、钼、石墨、萤石等国家战略性资源,以及钒、硅石、钾长石、饰面花岗岩等省市优势矿产资源进行整合,保留或整合后的矿山开采规模要达到《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中型+”要求(标准详见附件)。三年内未达到“中型+”开采规模的,给予一年技改期,逾期仍未技改到位的,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出具采矿权延续核查意见。其他未载明矿产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四)严格设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规模。全市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1个以内(其中:商州区7个、洛南县7个、丹凤县5个、商南县5个、山阳县7个、镇安县5个、柞水县5个)。现有建筑用石料矿山在2023年底生产规模未达到15万吨/年以上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新设或整合后重新设置的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五)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大力推广机制砂,全市建筑用砂类采矿权控制在5个以内,指标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管理。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限定露天开采范围,现有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鼓励现有露天矿山变更为地下开采方式,减少对山体景观及地表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山企业未按照证载矿种开发利用,特别是“高质低用”的,如将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直接开采加工为建筑石料的,由县区政府依法发布关闭公告,由发证机关按照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各县区政府要将工程建设(特别是公路、铁路工程建设)产生的废渣,除工程建设自身需要外,不得自行销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由县区政府纳入公共资源管理并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督促废渣加工单位负责落实废渣加工及砂石土堆积场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八)搭建矿产资源整合平台。由市县区政府搭建平台,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大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大集团引领、规模化开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牵头部门: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环境局、

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

市审批局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二、绿色化

(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市在建、生产矿山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编制要结合矿山实际,突出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循环综合利用等重点,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山内涵式发展。

(二)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依据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标准,按照梯次培育、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2022年1月20日前出台《商洛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入库标准》。

(三)实行绿色矿山创建指标化管理。三年内,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各创建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列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各县区每年至少创建1个省级绿色矿山。到2023年底,未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入库标准的矿山,给予一年整改期,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循环式利用。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依靠先进的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实现废渣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尾矿综合循环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循环式发展。

牵头部门: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环境局、

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三、延链化

(一)延长优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矿产开发企业、科研机构产学研用平台,完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三位一体”协同推进机制,着力打造钒、钼、锌、镁、铜、钨、黄金、氟、硅、石墨、重晶石、石灰石、钾长石、镁橄榄岩、新型建材等“十五+”产业链条。依托科技创新,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产业链条,带动上下游产业聚集发展,助推矿产业升级转型、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1.钒产业链:钒矿→高纯五氧化二钒→氮化钒→高纯金属钒→钒氮合金→钒铝合金→钒电池材料→钒储能电站。

2.锌产业链:锌矿→锌锭(综合回收金、银、铟、镉、铜、铁等有价元素)→电炉锌粉→高纯氧化锌→锌基合金→压铸合金→热镀合金→锌基生物可降解材料→锌基合金工程装备及服役性能材料。

3.镁产业链:白云矿→金属镁→镁合金→镁型材→镁合金铸件→镁合金零部件。

4.钼产业链:钼矿→高纯三氧化钼→钼铼酸铵→钼铼合金→钼添加剂→钼合金。

5.钨产业链:钨矿→白钨精矿→仲钨酸铵→钨粉→碳化钨粉→硬质合金。

6.铜产业链:废铜→金属铜→铜材→铜线→铜制品。

7.黄金产业链:金矿→黄金(尾矿综合利用)→黄金制品。

8.硅产业链:石英→多晶硅、单晶硅(电子级单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太阳能光伏电站。

9.氟产业链:萤石→无水氟化氢→高纯氢氟酸→电子级氟材料→含氟精细化学品→氟聚合物→氟碳树脂→氟碳涂料→含氟制冷剂→含氟发泡剂。

10.石墨产业链:高碳石墨→柔性石墨→电池用天然石墨负极材料→石墨保温绝热材料→石墨太阳能聚热板→石墨烯→石墨废渣循环利用。

11.重晶石产业链:重晶石矿→粉体填料→医用硫酸钡→工业硫酸钡→防辐射材料。

12.石灰石产业链:石灰石→轻质碳酸钙→纳米级碳酸钙超细粉→超细重质碳酸钙→湿法研磨超细碳酸钙→超细表面改性重质碳酸钙→超微粉活性碳酸钙→食品级医用碳酸钙。

13.钾长石产业链:钾长石→钾肥→硅灰石→煅烧高岭土→环保石科纸。

14.镁橄榄岩产业链:镁橄榄岩→镁橄榄砂→耐火材料(尾矿综合利用)→硫酸镁→氧化镁、氢氧化镁阻燃剂。

15.新型建材产业链:尾矿、矿渣→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保温绝热防水材料→装配式建筑材料。

(二)实施产业链园区化承载。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围绕产业链培育建设产业园区,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的原则,在已有产业园区基础上,加快培育建设氟硅化工产业园、钒产业园、钼产业园、粉体材料产业园、石墨烯产业园、钾长石产业园、钨钼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争创省级、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推动功能集合配套、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为优势产业链条式发展提供载体平台。

(三)围绕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市优势特色产业链条策划招商项目,重点引进一批基地型、龙头型、旗舰型的大项目,通过大项目引领、大中小配套、上下游联动,实现延链补链强链。

(四)发挥链主企业龙头带动作用。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利用优势资源,集中力量,培育发展链主型企业,推动链主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三年内,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至少培育1家链主型企业,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产业链关联企业由初级产品、初级加工、粗放经营向高端产品、高端制造、精细管理转变。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

市环境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四、数字化

(一)探索制定市级矿山数字化建设标准(试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探索制定市级矿山数字化建设标准(试行)。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在建、生产矿山企业编制数字化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在建、生产矿山企业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备案工作;力争三年内实现全市规模以上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全覆盖,建立台账,纳入监管。

(二)组织开展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每个县区每年打造1-2个数字化建设示范矿山企业。市工信、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市级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示范评估评选工作,每年评定2-3个数字化建设示范矿山企业。通过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全市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打造矿山安全环保数字化监管平台。围绕矿山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整合升级矿山安全和环境监测系统,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数字化改造。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全部纳入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在线监管平台;建成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境局、市资源局、

市应急局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五、安全化

(一)大力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内,全市正常生产矿山企业10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大中型正常生产矿山60%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一批矿山企业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不再审查。到2023年底,未能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完善升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大力推进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完善升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23年底前,全市所有建成、在建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接入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减量化置换政策。按照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封场,确保坝体安全,消除污染事故隐患。鼓励采取腾库措施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实施前置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

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审批局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商洛市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

附件

商洛市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规模级别

单位/年

大型

中型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锰、钛(金红石)

矿石万吨

≥10

10-5

矿石万吨

>30

30

矿石万吨

≥100

100-30

石墨、矽线石

矿石万吨

≥1

1-0.3

水泥用灰岩

矿石万吨

≥100

100-30

石灰岩(制灰用)

矿石万吨

≥30

30-15

方解石

矿石万吨

≥10

10-3

硅线石、蛭石、麦饭石

矿石万吨

≥10

10-3

硅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透闪石

矿石万吨

≥30

30-10

橄榄岩、蛇纹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长石、钾长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滑石

矿石万吨

≥10

10-3

石英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建筑石料用灰岩、大理岩、花岗岩、玄武岩、辉绿岩、白云岩等

矿石万吨

≥50

50-15

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等

万立方米

≥5

5-2

页岩

万立方米

≥10

10-6

建筑用砂

矿石万吨

≥100

100

矿泉水

万吨

≥1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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