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2022年政府公报 -> 2022年第5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47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01 16:40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商洛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工作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在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区域管理和统筹协调,履行好市与县区交通运输服务责任,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为民理念,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立足实际,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确保尽快到位。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明确我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履职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县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道

国家高速公路:市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县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

普通国道:市级承担普通国道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管理职责,承担原有普通国道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普通国道建设职责。县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承担新增国道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暂定,以中省明确后的政策为准)。

2.省道

省级高速公路:市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沿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协调事项。县级承担省级高速建设中征地拆迁执行实施。

普通省道:市级承担普通省道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管理职责,承担原有普通省道的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与县共同承担普通省道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职责。县级承担普通省道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承担新增普通省道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暂定,以中省明确后的政策为准)。

3.农村公路

市级承担农村公路政策决定、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责。县级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

5.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

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县级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督促指导工作开展。县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二)水路

1.内河高等级航道

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丹江及主要支流和封闭水域等相关港航设施

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港航设施的建设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级承担辖区内港航设施的运营、养护、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港航设施的安全监测及保障设施的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市级负责市管通航水域搜救体系和装备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并督促指导工作开展。县级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搜救体系和装备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渡口

市级承担辖区内渡口的专项规划、监督评价等职责。县级承担辖区内渡口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安全监测及保障设施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三)铁路

1.干线铁路

市级承担干线铁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职责。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承担的建设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县级承担干线铁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

2.市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

市内城际铁路。市级承担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职责。市与县共同承担区域内城际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安全监管等职责,承担区域内城际铁路除省级承担的建设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县级承担征地拆迁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市(郊)铁路。市级承担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职责。市与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安全监管等职责。县级承担征地拆迁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级承担宏观管理、专项规划等职责。县级或企业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安全监管等职责。

3.铁路公益性运输

市级承担由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具体事项由市级相关企业执行。县级承担由县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具体事项由县级相关企业执行。

4.其他专项管理。市与县共同承担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等具体事项。

(四)民航

1.运输机场

市与县共同承担区域内运输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相应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含陆侧交通、水电气通讯接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

市级承担全市通用机场布局和宏观管理。县级承担区域内通用机场和配套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

市县共同承担全市邮政快递业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邮政业安全综合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监督评价等职责;分别承担本级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保障机制建设职责,建立健全邮政业安全支撑保障机构。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

市县共同承担全市邮政快递行业的标准制定、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全市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村邮站、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3.邮政快递业

市级承担全市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规划、评估等职责;承担有关协同发展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机制完善等职责;承担全市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与监管措施制定、监测评估、督导检查、信用约束等职责;承担以上事项的支出责任。县区承担本级邮政快递与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制造业、文旅产业等协同发展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本级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

市与县共同承担辖区内运输结构调整的协调职责。市级承担督促指导职责。县级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

市与县共同承担辖区内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市级承担督促指导职责。县级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与商州区共同承担中心城区公交车运营亏损补贴责任,补贴费用市本级与商州区按5:5比例分担。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市与县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以及跨市、跨县应急性运输组织等职责。县级承担应急性运输等事项,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七)履职能力建设

市与县分别承担其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路政、运政、航政、海事、邮政等执法职能。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强化改革任务进展督查和评估。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将本次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行业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强化资金保障,压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在本级政府事权之外,对需要增加交通运输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或要求提前实现目标任务而增加的支出,由本级政府承担。市、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向省级提出申请争取省级财政支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应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市场或社会能够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交由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市、县区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细化明确相关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县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全力推动相关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