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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48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02 17:18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商洛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商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4号)精神,按照“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或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一)公用经费保障。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详见附件,下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我市六县一区属原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市县自主选择并承担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上述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六)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由市县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七)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市县给予资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投入情况等给予奖补支持。适时研究探索建立覆盖学前三年的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免学费补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六)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

为保持省级与市县财政负担的大体稳定,对上述事权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省级财政以2020年补助数为基数补助市县,2021年以后新增或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一)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公用经费或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予以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市县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补助。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各县区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并自行负担提标经费。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二)完善预算制度,推进绩效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对市县按照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落实特岗教师等事项存在的财力缺口,省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健全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各县区要及时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制度化,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密不可分,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协同推进、良性互动的局面。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和调整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的基础标准。市政府将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进一步健全全市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并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附件:商洛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附件

商洛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补助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农村寄宿制学校分别再提高200元。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国家基准定额每生每年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以及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增加的每生每年3000元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属学校由县财政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平均补助标准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核定,市县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一、义务教育

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每生每天5元,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补助天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学生实际在校天数确定。

我市六县一区属原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5.免费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市县自主选择并承担经费。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县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对我市六县一区属原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县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

8.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与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9.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

支持实施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等。

由市县财政承担,中央与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一、义务教育

10.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

选派义务教育阶段优秀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中央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予以补助,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以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

由中央财政承担。

11.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发放工资待遇。

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央与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市县给予资助,省级财政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投入情况等给予奖补支持。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一般贫困生150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0%。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3.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

支持免除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费。免学费后,财政给予学校补助。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纳入公用经费补助安排。

二、学生资助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一般贫困生1500元。资助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7.高校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3800元、贫困生28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本专科生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8.高校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高校特别优秀学生,每生每年博士生30000元、硕士生20000元、本专科生8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9.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10.大学生服兵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1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学费资助等。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12.国家助学贷款奖补

用于支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1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

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14.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

用于免除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

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15.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引导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等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中央部属高校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实施办法,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适时研究制定并承担支出责任。

1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主要支持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解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每生每年贷款额度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

1.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每生每年大班1300元,中小班400元。

对于大班,700元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600元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中小班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

2.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

每生每年省级标准化高中2400元、城市高中1500元、农村高中1200元。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3.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生均经费补助

财政决算“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2050205高等教育”科目中地方财政安排的高等教育发展经费,按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年生均本科高校1.5万元、高职院校1.2万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2中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职学校发展的经费,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年生均达到5000元以上。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对高职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中职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5000元的市,省级财政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市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

4.幼儿园建设经费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及为已建成的公办幼儿园购置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及生活设施设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给予补助。

5.普通高中建设经费

支持普通高中改扩建校舍、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建设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按规定给予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市县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6.职业教育建设经费

支持改善职业院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按规定给予补助。

7.高等教育建设经费

支持改善普通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

三、其他阶段教育

8.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教师发放工资待遇。

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补助。

9.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进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10.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

管理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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