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决算 -> 2018年财政决算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9-10150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部门级财政决算 发布日期 2019-10-15 00:00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 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于破坏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开展侦查和预防工作。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7、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积极探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破坏环境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或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二)部门设置

本部门共设置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刑检部、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综合业务部、办公室、政治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

二、2018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1、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2、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净化发展环境。

3、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4、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推进。

5、加强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训,努力打造出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6、坚持和完善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范围的单位共有1个,具体单位名称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1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60人。其中,行政编制60人,事业编制0人;本部门实有人员81人。其中,行政81人,事业0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1人。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18年财政决算收入为3118.14万元,与2017年财政决算收入5211.03万元相比,减少了2092.89万元,减少40.16%。减少原因主要为上年度为回购锦都国际酒店支付了2500万补偿款。本部门2018年财政决算支出为2248.7万元,与2017年财政决算支出4509.97万元相比,减少了2261.27万元,减少50%。减少原因主要为支付锦都国际酒店回购补偿款。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15.06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

(2)政府性基金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3.08万元,为预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结余858.6万元,为以前年度尚未列支,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本年度支出构成情况。

(1)基本支出1895.87万元,主要是为保障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86.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72.34万元。

(2)项目支出349.28万元,主要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工作经费344.28万元。

(3)经营支出0万元。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5)年末结转和结余1728.04万元,主要是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比上年增减情况,并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本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3115.06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4311.03万元减少了1195.97万元,减少27.7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支付锦都国际酒店补偿款。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2245.15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4509.97万元,减少了2264.82万元,减少50.2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支付了锦都国际酒店2500万补偿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公共安全支出2116.5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767.27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344.28万元;教育支出1.69万元,其中培训支出1.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17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13.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3.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13.75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95.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为1623.53万元,公用经费为272.34万元。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

(三)2018年度“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36.54万元,较2018年度“三公经费”年初预算20万元增加了16.54万元,增加原因:本部门属于办案部门,所有公务用车均为执法执勤用车,产生的费用在每年的中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补助经费中支出,未在年初预算中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2017年决算“三公”经费67.89万元相比,减少31.35万元。减少原因:自侦部门转隶公务用车数量和使用频率下降。

其中,2018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支出0万元,我院无此项费用,与上年比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0.19万元,公务接待费6.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0.19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技术用车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6.3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支出,2018年公务接待45批454人次。 2018年院机关及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

(1)因公出国(境)支出情况。

2018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支出0万元。年初未预算因公出国(境)经费,我院无此项费用,与上年比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情况。

2018年购置车辆0台,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19万元,比上年减少29.19万元,减少原因:自侦部门转隶公务用车数量和使用频率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未进行预算,其支出全部使用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2018年公务接待年初预算公务接待费20万元,本年实际接待45批次,454人次,支出6.35万元,比上年减少2.16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次数和人数。

2、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培训费支出16.58万元,比上年增加5.9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配合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业务调整,对于开展的新业务需要进行多次培训。培训费支出未超出当年的预算,原因是部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会议费支出情况说明。会议费支出2.07万元,主要是检察机关各类会议支出,比上年减少了1.6万元,减少主要原因:同类会议进行合并召开,减少召开会议次数。 会议费支出未超出当年的预算,原因是部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六、2018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末开展绩效管理,计划在2019年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单位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为272.3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269.49万元,培训支出1.69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17万元,比2017年增长112.71万元,同比增长70.6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检察职能进行调整,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共28.4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支出28.4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末,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拥有公务车辆12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4台(套),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2018年当年购置公务车辆0辆,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付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

5、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