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转市林业局阅处。
2020年5月13日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野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004年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颁布施行。《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而野猪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作为地方政府我们对农民庄稼受野猪损害的情况也非常关注,我们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争取狩猎保田计划,在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利益。
商洛市林业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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