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31202001 | ||
标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久无人答复 | ||
姓名 | 莎* | ||
写信时间 | 2013年12月2日 | ||
信件内容 |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保留2年的金额,请问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已咨询多次,无人答复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陕西省房改委(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陕西省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支用办法(试行)》(陕房改委发〔1997〕34号)规定,“职工公积金在新开户缴存的两年内原则上不得支取”。 2、市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7年8月28日对(陕房改委发〔1997〕34号),(商地房改办发〔1997〕17号)予以转发。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07年9月28日《关于印发﹤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房金发〔2007〕17号)第五条,规定支取额度“账面留存两年后,取至百元位整数。” 4、2012年7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2〕1号)规定“根据构建大修资金需要规定及公积金账面余额确定提取额度”。 综上所述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留存两年余额”的规定已从2012年8月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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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回复时间 | 2013-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