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40311005 | ||
标题 | 关于在刘湾村女方不办理带环不能给孩子上户口问题 | ||
姓名 | 刘* | ||
写信时间 | 2014年03月11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王勇副市长: 你好! 本人系商州区刘湾村村民刘辉于1981年3月18日出生,妻子1983年9月4日出生,于2012年5月1日结婚,系晚婚,我是农村户籍,妻子是城镇户籍,妻子于2012年7月怀孕,2013年4月11日剖腹产生育第一胎孩子,在2013年4月补办了准生证,于2014年3月准备给孩子办理户籍登记,现刘湾村村委会一级以妻子未实行计划生育上环而推诿不予办理上户证明,我在查阅《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未看到女方未上环就不予办理孩子上户登记之规定,想问下到底给孩子上户口和女方不上环,就不能办理孩子户籍登记的法律法规文件是哪一年哪一级政府出台的什么政策。是否有地方土政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的规定,我该向谁举报和投诉来完成给孩子的户口登记?我可以向你投诉和请你帮我想办法吗?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你好,关于要求已婚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的问题,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因此,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时查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是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如果本人因身体情况不好等特殊原因,暂时不适合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可以向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反映、提供相关证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具体到你本人的情况,请联系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拨打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0914)12356”反映,请予帮助解决。 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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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商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
回复时间 | 201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