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40623001 | ||
标题 | 关于户口本名字错误现因特殊原因需要及时更改的问题 | ||
姓名 | 王** | ||
写信时间 | 2014年06月23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反映的是关于户籍上姓名更改方面的一些问题。是这样的:由于口音或记录错误等一系列原因,我的户口本上的名字与我本人的实际名字相差甚大,这就造成了现在许多档案与户口本信息有出入的现象,这给我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很多不便。差不多从两年前开始我就多次回到我的户籍所在地——大荆派出所寻求帮助,而每次户籍室的一名李姓民警对我更改名字的请求不论原因,一律只是两个字“不行”。对此,我感到非常的疑惑。我曾查阅大量资料得知像我这样的情况提出申请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可为什么在大荆派出所却不行呢?不知道要怎样才能让派出所正视我的困难帮助我解决问题。另外,现在由于报大学等一些原因会牵扯到许多有关档案身份证的问题,我现在急切的想要得到领导的帮助,恳请您能及时给予我回复。谢谢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有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月21日 公治[2002]74号) 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有以下情形,则不允许进行姓名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鉴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受理,建议具体事项与市公安局户政大队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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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商洛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1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