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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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的 通 知
索 引 号 20240103-145545-575 发布机构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8-14
名  称 关于印发《商洛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有关单位:

     《商洛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已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商洛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推动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为营商环境、处处都有营商环境”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拟从全市公开选聘以企业家为主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全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的选聘

     (一)选聘条件:

     1.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性强,敢于坚持底线,能够廉洁自律。

     2.社会责任感强,勇于承担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责,敢于发表意见,热心监督工作。

     3.工作能力突出,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身体条件。

     (二)选聘程序:

     1.推荐方式。①组织推荐。由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商洛高新区管委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推荐义务监督员人选,经初审通过后报市营商办。②个人自荐。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监督员征集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报自荐表并报市营商办。

     2.审查程序。组织推荐人员及自荐人员由市营商办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择优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3.聘任方式。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认定,通过后颁发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任证书。

  二、监督职责及范围

     (一)监督职责:

     1.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开发区环境、行政执法及基层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收集反馈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在项目落地、企业生产运营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建议,对损害全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监督举报。

     3.积极参与全市营商环境有关的座谈、调研等工作,配合市营商办开展投诉举报信息核查等工作。

     4.负责宣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

     5.承担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二)监督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具有公共服务行政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

     三、监督员的管理

     (一)市营商办负责对义务监督员和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问询。

     (二)市营商办负责建立义务监督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监督员个人基本信息、参与监督工作情况、投诉质疑等情况。

     (三)市营商办负责建立监督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评价记录、投诉质疑等情况,对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违规监督等不适合监督工作的,及时解聘。

     (四)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请况,与监督工作产生利害关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营商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营商办按程序予以调整。

     四、附则

     本制度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