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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11611000016061246K/2025-00006 发布机构 商洛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9-05
名  称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第1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安排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办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瑶同志专门召集交警支队车管所、法宣科等相关科室相关工作人员专题研究,就所提事项逐一研究落实意见。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市面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多为“非标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生产企业及车辆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系数低,售后服务缺乏,且无法购买保险、登记注册,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内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制定全市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条例,明确生产、销售、运营方面的监管责任,遏制非标电动车急剧增长态势,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的现状是,电动三、四轮车俗称“老头乐”问题发生发展的脉络和原因极为复杂:

我国实行严格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准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和许可,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依规生产。

一段时期,我国“老头乐”违规生产主要集中在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省。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组织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和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推荐性国标《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其中四轮低速电动车被定义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目前前述《技术条件》均未获得批准公布。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据此,电动三轮车应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我国已制定发布多项电动摩托车标准,2020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20)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电动摩托车管理。

我市境内的“老头乐”大多为外省市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和违规三轮电动机动车,有商洛本地购买,也有外地流入,因其购置价格相对低廉、使用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短距离出行需求,加之一些商家打着“无需上牌、无需保险、无需驾照”误导宣传等原因,近几年在我市部分地方保有量有所增长。

此类以“老头乐”名目生产、销售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和违规三轮电动机动车属于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违规产品,依法不能取得机动车登记和领取机动车号牌。

“老头乐”违规问题复杂,生产企业无机动车生产资质、擅自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未能严把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群众在市场上购买后投入使用,使交通违法行为与社会矛盾交织并积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表述,公安机关“无法可依”,不能适用“车上牌”和“人有证”的基本规则进行有效管理。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

近年来,我们围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了大量工作,突出路面教育疏导,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取得了一定效果,囿于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公安交警在“老头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时存在困难,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以“一盔一带”、“减量控大”工作为主线,加大路面查纠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采取“固定岗检查、流动岗巡查、集中部位突击整治”等方式拉网式密集管控,加强重点路段、广场学校的巡逻频率,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随意横穿道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高压整治。联合城管部门对辖区乱停乱放、交通乱点等突出路段进行了排查、登记,集中优势警力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大力整治,对不听劝阻或者车主不在现场的,一律通知拖车拖移,并按照规定,依法做出处罚。围绕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容易出现的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学校等重点区域,组织警力开展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路面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控和劝导力度,全力净化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2024年10月份以来,根据市政府安排,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会同交通、城管、工信、市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就我市电动三轮、四轮车规范生产、销售和上道路通行等达成一定共识,拟定了《商洛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已在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随后又做了反复修改,6月份将意见稿提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拟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部门联合整治的通知形式印发实施。目前暂未上会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呼吁和推动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意见等政府规章、地方立法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凝聚全社会共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抵制购买、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最大限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更加突出路面教育疏导,努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电动三轮、四轮摩托车生产、销售、运营”等问题,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在我市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违者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理。力争在我市形成,相关部门对“老年代步车”产、销、用各环节全链条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合力。

我们非常重视与代表们的沟通和交流,在办理过程中,我们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与您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您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还有其他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意见,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商洛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