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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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sgjjzx/2025-00008 发布机构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7-01
名  称 商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商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作用,加大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商洛市灵活就业人员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不设置户籍、社保缴存等准入门槛,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统筹兼顾、权责对等、稳中求进、严控风险的原则.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和风险防控。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不设限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规定,可根据自身月收入情况灵活变更缴存金额,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按月、按季度、按年缴.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就业或恢复经济来源后可继续缴存,不影响其之前的缴存权益。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补贴等政策条件的,可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其个人账户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与单位职工账户之间灵活转移,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外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跨城市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和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配偶在市公积金中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取。

第十二条 缴存账户转换后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应按照《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条件下,可贷额度不与缴存余额挂钩。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配偶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条件、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重点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首次购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具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商洛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符合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支付比例;

(三)不超过家庭收入负债比例。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的80%。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60%。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月收入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扣除家庭负债后所确定的金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额除以缴存比例所确定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整年计算。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照相应的利率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应按照商洛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可以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照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或者通过账户转换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规避监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洛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将借款人纳入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时监测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适时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条 此前发布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现有政策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