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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种类
作者:国土分局 编辑:井琳瑜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点击次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