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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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szfb/2022-0124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1-22
名  称 商洛市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三条 明确公众参与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市级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安排、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第四条 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各县区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民意汇集工作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公众参与规范有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积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市级部门网站的政民互动栏目,做好民意征集、留言办理等工作,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切实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开办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必须提供方便公众参与的互动交流功能,加强12345政务便民热线、领导信箱、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建设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六条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