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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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20240515-151554-581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4-26
名  称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的程序,建立健全领导分管、机构负责、专人实施的审查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情形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并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同意后,才能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业务工作,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经过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接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部门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发生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