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15-151400-084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上级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
名 称 |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设区市供销社,杨凌示范区供销社、韩城市供销社,陕西供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供销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省社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联合社对成员社管理,进一步巩固开放办社成果,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促进全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省社制定了《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5月31日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
入社退社办法
为进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省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是省委、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全省优秀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通过整合系统内外资源,相互联合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更好服务陕西“三农”发展。
第二条 开放办社必须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化操作。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社)或具备条件的涉农社会经济组织均可加入省社。市社作为省社成员社,其他组织作为省社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三条 成员社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自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民事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职工权利与义务等责任。省社为成员社提供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 入社主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入社对象主要包括:市级供销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研教育机构及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第六条 入社对象须承认省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上、社会上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稳定,组织带动相关产业能力强,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
第八条 各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村综合服务社、家庭农场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九条 涉农社会组织及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包括:各类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有规范的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第十条 鼓励其它各类涉农工商企业或各种经济组织加入省社成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入社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供销合作社,原则上自动作为省社成员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一)有意愿入社的单位向省社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审核表》。
(二)省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三)由省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入社,省社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办理相关入社手续,经省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下达批准文件,办理入社证书,正式成为省社成员社。
第四章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社组织的活动;
(三)请求省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省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省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省社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有关信息;
(十一)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省社《章程》;
(二)执行省社决议;
(三)向省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省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省社及成员社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六)完成省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省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按规定如实提供财务、统计相关数据;
(八)接受省社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 退社
第十五条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向省社申请,由省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省社理事会会议确认。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省社《章程》和本办法,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