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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4-00168 文  号 商政发〔2023〕1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03 16:4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省与市(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市与县区收入划分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23〕1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相关省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级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科学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建立收入划分更加合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更加明晰的市县区财政体制,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改革原则。

1.权责一致,强化保障。调整完善财政收入分享体制,推动市县区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2.稳中求进,衔接统一。在财政体制维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全省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收入分享比例,完成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承接省以下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

3.统筹兼顾,明晰责任。实行“保基数、分增量”,合理确定收入基数,保障县区既得利益。合理界定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县区协同发展机制。

(三)改革目标。2023年制定出台市县区财政收入调整方案,2024年基本完成市与县区相关领域共同事权划分改革,2025年承接完成省与市县区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优化市与县区收入分配关系

根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调整省管县体制”的要求,重新划分市与山阳、镇安和丹凤三县的税收分享比例,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境保护税实行市和县共享;对商州区、洛南县、商南县、柞水县和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的资源税和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调整;对全市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分享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后除消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为中央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和非税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分享,比例如下:

1.市与商州区(商洛高新区除外)收入分享体制

(1)税收收入。增值税:发电企业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50:25:25比例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中央、省、市、区按照50:35:7.5:7.5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税中央、省、市、区按照50:15:17.5:17.5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省、市、区按照60:20:10:10比例分享。资源税:省、市、区按照70:15:15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市级固定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境保护税:省、市、区按照30:35:35比例分享。其他税收收入: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为区级固定收入。

(2)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和区按照20:80比例分享;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残疾人保障金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省、市、区按照30:15:55比例分享;教育费附加收入市、区按照50:50比例分享;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资金为区级固定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区按照50:50比例分享;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省、市、区按照10:27:15:48比例分享。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区按照40:36:12:12比例分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按照30:70比例分享;排污权出让收入省、市按照30:70比例分享。

2.市与其他六县(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除外)收入分享体制

(1)税收收入。增值税:发电企业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50:25:25比例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中央、省、市、县按照50:35:3.5:11.5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税中央、省、市、县按照50:15:7.5:27.5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省、市、县按照60:20:10:10比例分享。资源税:省、市、县按照70:6.5:23.5比例分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境保护税:省、市、县按照30:15:55比例分享。其他税收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为县级固定收入。

(2)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和县按照20:80比例分享;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省、市、县按照30:15:55比例分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资金为县级固定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县按照50:50比例分享;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省、市、县按照10:27:15:48比例分享。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县按照40:36:12:12比例分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按照30:70比例分享;排污权出让收入省、市按照30:70比例分享。

3.市与商洛高新区、商洛经济开发区收入分享体制

(1)税收收入。增值税:发电企业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50:25:25比例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中央、省、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50:35:5:5:5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税中央、省、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50:15:10:12.5:12.5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省、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60:20:10:5:5比例分享。资源税:省、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70:10:10:1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固定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境保护税:省、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30:20:25:25比例分享。其他税收收入: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按照50:50比例分享。

(2)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固定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分享体制不变。

4.收入基数确定

资源税以2020—2022年县区年均收入确定市级对各县区收入返还基数。以后年度县区收入未达到基数的,相应扣减其当年返还基数;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以2022年县区收入确定市对县区的返还基数;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以2022年收入确定各县区的上解基数。

本次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未涉及事项,按原体制执行。

(二)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逐步推进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粮食安全、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9个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其中,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粮食安全5个领域属于省与市县区共同事权,全市要承接制定市以下改革方案;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4个领域,属于市县区事权,由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以下改革方案,具体分工如下:

1.承接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改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承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承接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改革,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承接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5.承接粮食安全领域改革,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市以下社会治安领域改革,由市公安局负责;

7.市以下市政交通领域改革,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8.市以下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改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市以下公共设施管理领域改革,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均衡、区域协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强化收入征管。新的财政体制确定后,各级国库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管理系统参数,确保新体制顺利实施。收入征管部门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跑冒滴漏。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对收入进行调库。

三是加大“三保”保障力度。坚决贯彻政府“过紧日子”各项要求,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要坚持“三保”支出优先,强化预算约束,妥善处理好“三保”与化解隐性债务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关系,防止债务风险向“三保”传导。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方案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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