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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塬片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 索引号
    116110000160607290/2026-00496
  • 发文文号
    商政函〔2026〕13号
  • 发文机关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6-04-17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6-05-07
  • 文件标题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塬片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商洛市李塬片区土地征收拆迁安置项目管理处:

你处《关于上报〈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的报告》(商李拆字〔2026〕1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该房屋回迁安置方案,请你处依法依规做好李塬片区回迁补偿安置及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回迁安置任务如期完成。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

为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群众回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商洛市李塬片区土地征收拆迁安置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和宅基地审批手续安置证明文件等,特制定《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

第一条 回迁安置对象

商洛市李塬片区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户和宅基地审批手续安置户,与管理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及持宅基地审批安置证明手续,且领取了该项目《安置房选房序号》的被征收户。本次共需安置329户(其中房屋征收安置288户、持宅基地审批手续41户);共需安置房691套。

第二条 选房的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安置选房工作自2026年2月1日启动,5月30日前安置结束,历时4个月。选房时间定于4月下旬,选房地点为李塬片区回迁安置工作专班选房大厅,具体选房时间、地点以正式发布的《选房通知》为准。

第三条 回迁安置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二)“依法、有序、稳妥、稳定”原则。

(三)“按选房序号排序分轮次分组、依次叫号选房”原则。

(四)坚持“安置房一经选定、现场签字确认、不得变更”原则。

第四条 安置房的交房标准

总体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其它具体标准如下:

(一)入户防盗门和防护窗安装到位。

(二)室内毛墙毛地。

(三)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防水处理到位,预留上下水接口及简易水龙头。

(四)水、电分户接入到位,燃气端口到位,业主自行开通。室内照明正常(安装简易灯泡)。

(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端口安装到位,业主自行开通。

第五条 回迁安置房源

根据该项目原《征收补偿协议》及宅基地审批手续,李塬片区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房共需691套。本次提供安置房源4处共759套,其中:十号信箱北区2栋110套;丹鹤绿洲12栋369套;丹江铭典二期9栋172套;明珠花园小区1栋108套。

具体情况分别为:

(一)十号信箱北区共2栋,可选房源110套。其中90至100平方米10套,10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20套,120至130平方米20套,130至140平方米10套,140至150平方米30套,150平方米以上20套;

(二)丹鹤绿洲共12栋,可选房源369套。其中90至100平方米100套,140至150平方米99套,150至160平方米102套,160至170平方米48套,170平方米以上20套;

(三)丹江铭典二期共9栋,可选房源172套。其中110至120平方米25套,120至130平方米38套,130至140平方米20套,140至150平方米69套,150平方米以上20套;

(四)明珠花园小区108套。其中80至90平方米36套,100至110平方米36套,110至120平方米3套,120至130平方米33套。

第六条 选房规则

(一)选房实行分轮次海选。即安置户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宅基地审批手续约定的安置面积,结合实际房源情况,依据选房序号和意愿在4处房源中进行选房。

(二)分轮次选房具体为实物安置户按选房序号第一轮选1套、第二轮选1套、第三轮选完;宅基地安置户安排在第四轮选房(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办理的《安置房选房序号》为准。对不接受在十号信箱北区、丹鹤绿洲、丹江铭典二期、明珠花园小区安置的,按放弃处理,选房工作正常进行。待本次选房结束后,可从剩余房源中继续选房,仍不接受的停发过渡费。

第七条 选房人的资格审核与认定

(一)参加回迁安置房选房的,必须是本《安置方案》第一条所确定的回迁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本人参加选房的,需提供《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选房序号》原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因下列情况需要重新确定选房人的,除必须提供本条第2款的三项证明资料原件及重新确定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分别提供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必须提供《选房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经安置对象所在社区〈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去世的,选房人必须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的《死亡证明》和公证处等方面出具的关于确认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继承权确认证明》;继承人共同委托选房的,应提供经公证处公证或经安置对象所在社区(单位)确认的《选房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因婚变导致安置房的权属分割或变化的,原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并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或离婚证原件和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复印件(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加注复印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以及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上述第2款、第3款涉及的选房人,在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选房。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选房流程

(一)每轮次选房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资格审核组进行资格审核并确认《选房流程单》。

(二)选房人持《选房流程单》进入选房大厅选房,并现场签订《选房确认单》。

(三)选房人持《选房流程单》《选房确认单》进入协议组,签订《安置房选房协议》。《安置房选房协议》一式叁份,管理处、财务室和被征收人各执一份。

(四)选房人持《选房流程单》《选房确认单》《安置房选房协议》进入财务结算组,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及选定房屋面积对比情况,现场结算上靠或下靠面积及相应差价款,签字确认《财务结算单》。

(五)安置房选定后,安置户须在10日内,结清财务手续,持《选房流程单》《选房确认单》《安置房选房协议》《财务结算单》到相关小区物业公司办理物业服务手续后领取房屋钥匙。

第九条 现场选房的基本原则与安置房选定后的确认

(一)每轮次按《安置房选房序号》统一排序分组,每5个号为一组,依次向后递推。每组选房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组选房。每天原则上安排8个组参加选房。

(二)进入选房区参加选房的,每份《征收补偿协议》对应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3人),必须是家庭成员或财产共同所有人,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三)现场选房由现场工作人员按组内选房序号顺序依次叫号选房,选房人须按照本《安置方案》第六条所确定的选房规则在其对应的房源中选房。

(四)每套安置房的选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分钟,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对应多套安置房的,按轮次选房,首轮全部选定后,方可按选房顺序号进行下轮次选房。每轮选房必须提供以前轮次的《选房确认单》方可选房。

(五)选房人应当对选定的安置房进行现场签字并按指印确认,所选安置房一经确认,不得反悔和变更。

第十条 安置房面积补助、现金奖励及补差标准

(一)面积补助标准。

本次按期在异地3处房源实物安置选房的,可享受面积补助。具体标准为:

1.对选择在丹鹤绿洲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相应面积。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共100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5%;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41至148平方米的(共99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8%;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8至160平方米的(共102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9%;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61平方米以上的(共68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10%。

2.对选择在丹江铭典二期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相应面积。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的(共63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20%;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34至144平方米的(共20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23%;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45至155平方米的(共69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2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6平方米以上的(共20套),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25%。

3.对选择在明珠花园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补助30%。

(二)现金奖励标准。

本次按期在异地3处房源实物安置选房的,可享受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选择在丹鹤绿洲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选择在丹江铭典二期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选择在明珠花园安置的,按原签订协议安置房面积给予230元/平方米奖励。

(三)上靠补差标准。

本次实物安置按期选房的,享受面积补助后,仍需上靠补缴差价款的,实行阶梯递减补差政策。具体为:

1.选择在丹鹤绿洲安置的,上靠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485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435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20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统一按3350元/平方米补差。

2.选择在丹江铭典二期安置的,上靠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20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补差;上靠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统一按3000元/平方米补差。

3.选择在明珠花园安置的,上靠面积统一按3000元/平方米补差。

4.选择在十号信箱北区安置的,上靠面积统一按4850元/平方米补差。

(四)下靠补差标准。

本次实物安置按期选房的,所选房屋下靠面积按所在房源区域补差标准补偿。选择十号信箱北区和丹鹤绿洲安置的,下靠面积按4850元/平方米补差;选择在丹江铭典二期安置的,下靠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选择在明珠花园安置的,下靠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补差。选择丹鹤绿洲小区安置的,在有上靠房源的情况下,下靠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与合并安置

为了解决部分安置户选房上靠面积较大,补缴差价有困难问题,对于同一协议内有安置房2套(含2套)以上的安置户,本次选房允许将其最小面积的1套进行拆分,必须用于弥补协议内其余安置房上靠户型面积,拆分弥补后剩余面积按485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拆分弥补异地安置选房上靠面积享受安置面积补助和现金奖励政策。本协议内所有安置房选定后,方可兑付剩余面积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安置房面积及楼层补差标准

(一)安置房的产权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此实测面积将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

(二)选择十号信箱、丹鹤绿洲、丹江铭典二期、明珠花园安置房进行楼层补差。具体标准为:一楼每平方米减25元,二楼每平方米减15元,三楼每平方米减10元,四楼每平方米减5元,五楼不增不减,最顶层每平方米减25元。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税费缴纳

(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向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代管账户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房产证工本费: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不向安置户收取,由管理处代为缴纳。

第十四条 过渡费发放

本次回迁安置选房后,自通知领钥匙之日次月起再发放3个月过渡费。3个月期满后,超期过渡费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一)安置住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管理处负责协调开发企业或社会物业先行管理,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二)从本次选房后通知领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的物业服务费(不含水、电、燃气、电梯等费用)不向安置对象收取,由管理处承担并负责与相关小区物业公司结算,6个月期满后,物业服务费由安置户自行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 回迁安置中有关问题处置

(一)资格审核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在完善手续并取得《选房顺序号》后,方可参与选房。

(二)选房人若不能在通知的时限内现场选房或未按规定时限选定安置房的,可在到场的下一组优先选房。因安置对象或选房人原因影响选房顺序的,暂停其现场选房,待问题处置结束后,安排其在正在进行选房组别的下一组优先选房。

(三)签订了《安置房选房协议》,但未按照《安置房选房协议》约定结清补差费用、办理完结财务手续的,不能领取安置房钥匙。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次回迁安置工作由管理处依据本《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本《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管理处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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