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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13-0327002 文  号 商政发〔2013〕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3-27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商规〔2013〕019—市政府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1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 〔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可采取领导会签的方式处理。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注重经济调节。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强化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增强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涉及保密的以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建立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应对、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全体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通报交流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强调工作落实。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控制参会人员、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副市长拿出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九、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市政府涉及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的公文,市政府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一般性公文(不含有关资金、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件),经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副市长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会签或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签发。

五十二、严格控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临时协调议事机构议定事项,由其直接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各事业机构确需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十三、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的“实施办法”,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商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商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提高工作效能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依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七、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至2018年4月14日废止。2005年1月21日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原《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定》于2013年4月15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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