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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
    116110000160607290/2025-00013
  • 发文文号
    商政办发〔2025〕24号
  • 发文机关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1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5-06-16
  • 文件标题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措施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推动行政应诉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双下降,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商洛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类应诉。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职责。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同级司法局承担应诉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共同承担应诉职责。起诉政府不作为的案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应诉职责;涉及多部门的案件,由同级政府办公室统筹确定应诉主体单位。

二、规范行政应诉流程。优化法律文书流转程序,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传阅批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复。必要时可召开案情分析研判会,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理由充分,证据全面准确。

三、出庭出声全部应诉。收到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确保全市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被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1次。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提前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出声、出效果。

四、调解和解维护稳定。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适宜诉前调处的案件,及时自行纠错,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增量;对于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促进案结事了;对于化解未果的案件,做好释法明理,疏导安抚情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履行裁判维护权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按时办理回复《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建议,坚决杜绝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深刻剖析败诉案件原因,认真查找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全面进行整改。

六、府院联动同题共答。充分发挥与人民法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着力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过会商联动、数据共享、座谈交流、同堂培训等形式,共同研判案件事实认定标准、法律适用尺度等,促进审判机关裁判标准向行政执法领域有效传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案同判。

七、开展整治规范执法。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针对征地拆迁、市场监管、工伤社保、公安(含交警)、信息公开等案件多发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同类案件反复发生。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发布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八、考核约谈传导压力。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每季度对不按期提交行政答辩状、不按要求出庭应诉、多次败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县区或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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