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删除市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除市公安局主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设立的省级层面设定事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与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新增设立的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省级层面设定的“移植古树名木审批”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文物局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经营许可”。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国家安全局主管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将市环境局主管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将市档案局主管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名称调整为“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审批”。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市城管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许可”和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增加市司法局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市气象局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七、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将市卫健委主管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八、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增加市卫健委主管的“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商洛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辖区本部门(行业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和商洛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于此件印发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商洛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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