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常任委员、专家委员组成。主任由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常任委员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家委员约20名,由相关专家、学者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共性问题;任命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聘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起草工作文件,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类会议,沟通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案件咨询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行政复议年度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改革任务等。
专题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可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出席,研究行政复议专项工作。
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专家委员参加,可邀请案件涉及领域的常任委员出席,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有关要求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任委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继任,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常任委员。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的选聘、解聘、续聘工作,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附件:1.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鲁志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谢 飞 市司法局局长
常任委员:杨 科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郝俊龙 市教育局副县级总督学
刘 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长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鹏 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昌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永平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东虎 市资源局副局长
张 辉 市环境局副局长
陈 力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军旗 市城管局副局长
郭 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 军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云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汪功喜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秋峰 市文旅局副局长
林建军 市卫健委副主任
王常红 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杨国锋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杨江波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席健康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黎霞 市信访局副局长
专家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聘任并印发通知。
附件2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有效运转,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的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并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任命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聘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三)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共性问题;
(四)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五)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常任委员、专家委员组成。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任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任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接任工作的人员自然继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专家委员由高校法学教授、律师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组成。专家委员聘任规定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案件咨询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改革任务和年度工作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主要职责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熟悉案件涉及领域的相关专家委员参加,可以邀请案件涉及领域的常任委员出席。常任委员可就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提出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者工作通报等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文件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签发和运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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