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3-00562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21〕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商规〔2021〕003―政府办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商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对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的范围由市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构成。
对符合调查权限的火灾事故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将按程序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责任。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四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相关单位责任人、管理人,火灾相关建筑、场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火灾相关设施设备器材生产、供应、检测、维护单位,火灾所在地基层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
第二章 调查组织
第五条 火灾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
调查处理组一般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建、网信、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处理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力量参与调查。
调查处理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条 调查处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五)对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七条 调查处理组可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管理工作组由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综合工作组由应急管理、发改、民政、网信、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组成。工作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处理组指定,可以由调查处理组副组长兼任。
技术工作组主要负责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资料证据管理,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技术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民政部门开展的灾后救助情况,提出管理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综合工作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服从管理,听从工作安排,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处理组组长允许,调查处理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本级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调查实施
第十条 技术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组围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调查:
(一)围绕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调查起火场所在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消防、电器(线缆)产品等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三)围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条件、执业行为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认证检验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从行业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灭火救援行动的部门是否存在明显消极应战、严重违规作业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属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方面开展调查;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处理组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及火灾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属于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调查处理组组长批准,可延长六十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组应当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三日内向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十五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中,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处理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五章 整改措施评估
第十九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关于县级政府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范围同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如施行期间国家和陕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