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20-1105012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20〕2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9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商规〔2020〕2——政府办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使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参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度,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确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安全。
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
第七条 镇(办)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则,杜绝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县区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县区长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相关领导责任。
镇(办)镇长(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镇(办)应明确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驾驶人和村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是执法主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综合监管,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公路巡警中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参与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农村警务室协助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管段(片)民警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勘查、治理、改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设立醒目交通标志和警示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县区政府与镇(办)政府、镇(办)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车主和驾驶人员,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细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强化源头管理。
镇(办)要在辖区组织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台账,归口管理信息统计上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具体管理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及时排除交通事故隐患,落实包村干部监管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记录,落实处理措施。
镇(办)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主任要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台账,掌握本村车辆和驾驶人员底数情况,逐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一车一人一包。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参加检、审、验、登记挂牌,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障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规范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发证、车辆登记上牌、安全检测、强制报废等程序,对县区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挂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完善车辆强制报废程序,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要落实大队领导包片、包股、包所、包队管理责任制,检查、指导基层管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公路巡警中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一般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台账;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基本情况;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交警包段管理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掌握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和驾驶人情况;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镇(办)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道路巡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落实民警包片(村)管理的责任。
农村警务室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检查、制止交通违法行为。
管段(片)民警要经常做好管辖路段(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熟悉和掌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和落实管段(片)交通安全计划;经常与镇(办)政府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主任交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贸会及节庆日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活动期间的公众安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车站(场)和客运车辆的管理,积极拓展农村客运市场,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增加客运班次,方便群众出行。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政府要求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加强对县、镇(办)、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及时整治、治理事故多发路段。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每学期安排两次以上交通安全法治教育。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镇(办)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镇(办)包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每月与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警示谈话,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县区公安局及交警大队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路巡警中队、公安派出所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公路巡警中队每天坚持道路巡查,确保道路不失控。
包段(片)民警每月与辖区村(居)委会干部、警务室人员、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座谈,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了解运营情况,掌握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章 驾驶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
第二十三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后,及时到镇(办)政府和村(居)委会登记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审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经常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教学、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驾驶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培训质量和驾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员应参加镇(办)政府、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签订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书,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争做遵纪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登记挂牌时,须在车辆两侧喷涂“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违法载人”等安全警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挂牌。
第二十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车辆,由镇(办)政府和村(居)委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地保存,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强制回收解体,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包租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不得强迫驾驶人违法操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饮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载五人以上的,经处罚后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员举办三至五日的安全教育学习班。
第三十四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管理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段(片)民警、镇(办)政府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失控漏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隐患未酿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县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发生二次死亡2人以下一般事故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办)政府、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登记挂牌、核发检验合格证,对未经培训学习或经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核发驾驶证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除追究直接肇事人的责任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作出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区、镇(办)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辖区发生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重、特大交通事故负领导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