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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1000MB296556XC/2025-00022
  • 发文文号
    商市监发〔2025〕84号
  • 发文机关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2日
  • 文件标题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市监发〔2025〕84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经第19次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商规〔2025〕003-市市场监管局002)

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体现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纵深推进市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省局《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等规定,结合商洛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要依法履职尽责,坚持执法有据,遵守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普法、劝导指引、约谈提醒等各种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3.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准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坚决避免简单化禁止或放任式不监管,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创新留足发展空间。

4.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严格审查认定证据,不因当事人认罚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结合个案事实、主客观因素,精准把握处罚尺度,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情形相匹配,避免畸轻畸重,彰显法律公平,切实维护执法公信力。

5.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应全面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积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同时,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严防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以务实举措排除安全隐患,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6.认错认罚从宽办法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适用所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7.认错的把握认错体现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知和态度。当事人必须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不隐瞒、不谎报。对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无理辩解或否认。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协助调查,不阻挠、不回避。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程序,不阻碍、不拖延。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前或发现后、责令改正前或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不再实施类似违法行为。

8.认罚的把握认罚体现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和履行行政处罚,书面签署《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按时缴纳罚款,积极履行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义务。

9.从宽的把握本办法所指的“从宽”主要指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三种情形。

(一)从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无法定情节但符合以上认错认罚条件,危害后果较轻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二)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或者无法定情节但积极认错认罚,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两个自然年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上述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指30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所得较少指5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指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较小是指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六)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

(七)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立即改正三种情形,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量改正的难易程度、对危害后果消除的程度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裁量。

10.从宽的幅度和裁量标准。适用认错认罚从宽的案件,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30%)。

(二)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以下)。

(三)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减轻处罚。

调查终结后至处罚告知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80%~60%;

立案后至调查终结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60%~40%;

立案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40%以下至免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中未设定法定下限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三、适用程序

11.认错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办案人员应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觉守法。积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承诺守法经营,自愿认罚,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定可以适用的,签订《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

认错认罚从宽,应把握主动认错认罚优于被动认错认罚,早认错认罚优于晚认错认罚,彻底认错认罚优于不彻底认错认罚,稳定认错认罚优于不稳定认错认罚。

12.认错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核。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进行案件审核。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审核。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3.认错认罚从宽适用说明。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将当事人认错认罚从宽原因、情形及裁量情况予以说明。《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应当归入案卷保存。

1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把控,案件(法制)审核中,要对执法程序合规性、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性以及认错认罚从宽办法适用准确性进行核查,对理由不充分或与办法规定不符的,审核人员要出具纠正意见,督促调整处罚方案,确保办法适用既体现宽严相济,又坚守法律底线。

15.后续跟踪服务指导。对适用认错认罚从宽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适时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核实整改情况,解答合规疑问,帮助当事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对涉及新兴行业或复杂业态的当事人,可联合行业协会提供专项合规培训指导。回访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记录,归入相关档案。

16.本办法所附《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式样仅作参考。

17.本办法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9月28日印发的《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商市监发〔2023〕190号)(商规〔2023〕006——市市场监管局001)同时废止。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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