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699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05 | ||
名 称 | 商洛市市级机关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意见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根据《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相关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保障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商洛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符合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包括车改单位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司勤人员)。
二、安置分流原则
(一)谁使用谁负责。车改单位要认真落实中省用车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安置分流工作事宜,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有序稳定。
(二)竞聘择优上岗。车改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应优先安置在册正式人员。优秀人员合理进行调配。
(三)保障合法权益。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由车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安置分流途径及政策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1.竞聘上岗。车改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的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内部转岗或部门调配。车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或经本人同意可调入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不再保留机关及参管单位编制);也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调配到核定有配置车辆的单位。
3.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统筹调配使用。未能在单位内部竞聘上岗或者转岗的正式司勤人员,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公开、公正、择优使用的原则,到车辆运营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隶属关系、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保留在原单位不变,由车辆运营服务公司统一调配使用、考核,工作期间可按照本人工作业绩或者行车状况由车辆运营服务公司发给出车补助。到达退休年龄时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其他司勤人员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车改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用人需要时,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规范管理。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按以下途径分流:
1.对借调、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由车改单位予以退回。
2.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车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3.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车改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含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商洛市交投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岗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车改中失业的司勤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和免费的就业创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耐心细致做好安置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