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016060753G/2025-00013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 ||
| 公开目录 | 上级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
| 名 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力、广电、通信、石化等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求;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实行“双院制”咨询制度,即由一家或多家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同时,依规委托另一家设计咨询单位从初步设计外业开始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同深度咨询审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机构要依法依规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良好现场服务能力的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单位,不得设置本地注册、备案等壁垒。应根据勘察设计和咨询工作量合理测算费用,不片面强调低价中标,不过分压减费用,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质优价”。
第六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使用期限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审查活动的企业,需具有相应资质或资信等级,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主要从业人员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和全寿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加强公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统筹,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和设计,推进智慧公路建设;加强地勘监理,推行勘察据实计费,有效提升勘察质量;强化路基边坡防护、综合排水精细化、涉水结构防冲刷(撞)、隧道结构防排水及长大纵坡交通安全等设计,着力提升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对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法人应加强信用动态管理,对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从业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后续服务、设计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特大桥、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运营高速公路的新增互通式立交、新改建服务区和收费站改扩建等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具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核,政府投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行业审查,企业投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运营高速公路的新增互通式立交、新改建服务区和收费站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重大设计变更行业审查和较大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负首要管理责任,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管理、设计质量把关、各阶段专项手续报批、专项手续批复和设计审查意见落实、设计文件报批、“三阶段”设计现场核查优化、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以及相关前期手续的协调办理等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设计审批各项前置论证报告的编制、报审等事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专项评估中间成果及批复,协调专项评估意见与设计方案的衔接,当涉及重大方案变化时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提前介入,全面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的相关外部协调问题,参与研究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征求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重要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并在设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
(三)负责组织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和外业验收,以及省厅组织的阶段性审查意见和“双院制”咨询意见的落实,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进行“三阶段”设计现场核查优化。
(四)负责依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安全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前组织专项评审,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安全评价结论完善设计或强化交通安全设施。
(五)负责依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隧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专项评审,督促设计单位根据评估结论完善和优化设计。
(六)组织设计单位监督设计意图在施工中的执行,以及参加涉及结构稳定安全的重要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先行论证,并严格执行“变更申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
(七)推行勘察工作量据实计费,建立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与设计费挂钩、“双院制”咨询质量与咨询费挂钩机制;在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自主对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第十二条 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单位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政策和技术审查,为省交通运输厅决策及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技术规范与政策开展勘察设计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加强力量配备,突出技术审查重点,在规定时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咨询审查报告。
(二)在上阶段批复意见已经确定、本阶段设计文件编制基本完成后,适时提前开展咨询审查工作;主动服务,及时形成初步咨询审查意见,供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参考。
(三)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咨询审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审查负责人均要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咨询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咨询审查单位对技术咨询审查报告质量负责,对批复的设计文件加盖审查印章,并留档保存。
第十三条 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为代厅造价审查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查,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二)负责及时发布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分析、研究造价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为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为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监督检查提供支持,督促各项目定期报送设计变更汇总分析情况,并将梳理分析情况报厅。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落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履约检查,保证项目人员投入;按照工程规模和批复工期合理控制项目进度计划,保证设计周期。除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项目外,原则上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鼓励优质优价,在严格要求的同时合理提高勘察设计取费。
第十五条 对于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参与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要确定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设计单位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总体设计单位要统一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和事先指导书,牵头完成项目总体设计,对全线路线方案和重要构造物等技术方案提出意见,统一全线设计文件体例和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设计合同段之间、各工程专业间的相互协调及合理衔接,严禁简单汇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勘察设计招投标资质、能力应符合要求,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项目设计人员配备,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各层级设计人员责任,加强各专业之间有效衔接,确保设计方案和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合理可行,专项评估意见有效落实,设计图纸前后统一,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永久存档备查。严格执行校审制度,把质量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设计成果要签署齐全,主要设计和内审签字人员对设计文件终身负责,严禁代签。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编制具有项目自身特色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和事先指导书,经项目法人专项审查同意后执行。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要确定勘察工作量、技术要求、工作重点、进度计划以及人员设备投入等,事先指导书要确定设计原则、设计重点、设计界面划分、技术指标运用、各专业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勘察外业过程管理,细化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要求,确保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严禁直接将勘察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规范勘察分包管理,加强勘察技术管理和成果审核,勘察成果文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各阶段地质勘察结束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方可组织外业验收。外业验收合格,方可转入内业设计。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双院制”咨询(或地勘监理)单位对地质勘察质量进行过程监理,加强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审查,及时纠正钻孔布设不恰当或工作量不足的问题;对勘察单位地质勘察全过程展开旁站、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形成地勘监理签认等过程监理资料和验收报告。项目法人应根据勘察单位实际勘察工作量计费结算。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宜着力提升勘测设计数字化水平,利用BIM+GIS技术实现数据信息集成管理,推广“云+端”公路勘察测绘新模式,鼓励应用“北斗+5G+视频”等先进技术保证钻探精度和质量。积极建立历史勘察成果集成数字化系统。积极应用BIM技术设计,实现从设计、校审到成果交付的全流程BIM应用,在复杂路段方案比选、技术复杂桥梁、隧道、互通立交、交通工程设施等方面推行BIM技术正向设计。新开工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应提交BIM设计成果,鼓励其他项目应用BIM+GIS设计技术。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区域地质、气象以及水系分布等基础资料收集,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可信。综合采用工程地质调绘、钻探、物探等勘察手段,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膨胀性岩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的识别,合理测定各类岩土参数、强度指标等;采用多种勘察方式查明岩溶、泥石流、陡坡危岩体等桥梁基础坡体稳定性;加强隧址区域勘察,查明断裂带、煤系地层、地下水、岩溶等发育情况。调查区域的年平均降雨量及极端最大日降雨量,详细查明地表水汇水面积、地表径流量、地下水类型(潜水、承压水)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深化路线方案比选论证,加强地质选线、安全选线、生态选线,对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在极端天气下易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发生灾害的概率、规模,按照避让、跨越、治理的原则分类确定处治措施。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矿产压覆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合理避绕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绕避的,需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生态修复方案报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强化生态防护设计,重点加强对秦岭、黄河、南水北调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应践行防灾抗灾设计理念。提升边坡设计针对性,强化高填路基与桥梁方案、深挖路基与隧道方案的的比选,合理确定边坡处治方案。提升综合排水系统性和精细化设计,注重分析历史降雨和近年极端降雨情况,加强排水能力验算和防渗设计,深化边坡稳定性计算,增强抗灾能力冗余度。提升涉水结构防冲刷(撞)设计,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和河床冲刷变迁影响,优化结构物基础、桥梁墩台系梁设置和防冲刷设计;强化漂流物调查,开展结构物基础和桥梁墩柱防漂流物冲击、缠绕等特殊工况稳定性验算,提升安全冗余度;综合考虑通航情况,提升桥梁防船撞能力。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切实做好桥梁方案选择和基础设计。在地形复杂路段、不良地质路段选择采用桥梁方案时,应结合现场实际及水利部门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桥跨布置及处治方案。对于存在落梁风险的孔跨,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落梁设施设计。在确定桥台、桥墩以及相应基础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基础开挖对地形的影响,同步设置必要的支挡防护设施,确保桥梁基础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文物调查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价、矿产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项报告编制单位的沟通,做好铁路交叉、公路交叉、取弃土场、“三电”及管线迁改等协调工作,严格落实专项报告结论及有关批复及交叉协议等相关要求,提出对应的工程措施,并在设计文件中形成专篇逐条响应。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尽可能固化路线平纵面、重要桥梁桥位及桥型、重要隧道、大型互通立交等方案,着力提升初步设计方案稳定性。设计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审查意见,确保在初步设计阶段修改到位,不得留入下阶段。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确需调整方案的,由代厅咨询审查单位组织建设、设计、“双院制”咨询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分析方案调整的必要性、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在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方案。同时,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方案调整研究论证过程作出专篇说明,详细论述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各方意见,确保方案调整的严肃严谨。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宜大力推进智慧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应用摄像机、雷达、气象检测器等各类感知手段,建设公路全要素动态感知网络,为出行规划和路网调度提供精准服务。在重点路段适当加密路侧感知设备,精准监测、预警低能见度、路面结冰等恶劣气象事件。鼓励推进智慧桥隧建设,强化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的实时监测,为桥隧安全运营和养护运维提供数据支撑;提升特长隧道、隧道群结构灾害、交通事故及周边环境风险等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应用水平;强化高陡边坡专业监测设施布设的针对性,提高灾害预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交通与文化、旅游、物流、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交旅融合、交农融合、电商物流等主题开放式服务区。推进智慧服务区建设,推动服务设施及充电桩等数字化,实现服务区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强清洁能源在服务区的推广应用,鼓励打造(近)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服务区光伏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光储充一体化应用。加密优化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加快大功率充电设施布设及应用,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第二十九条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加强隧道等设施节能设计,推进节能通风与采光等技术应用。推广应用供配电系统节能技术、LED节能灯具、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新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应用。积极推行废旧沥青路面、钢材、水泥等材料再生和循环利用;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矿渣、废旧轮胎等工业废料的综合利用;持续推广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技术。
第三十条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对于分离式立交、天桥、通道等交叉工程以及地方道路改移方案,设计单位应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满足区域群众便捷出行;做好排水系统设计,防止通道、天桥等积水;分离式立交、天桥、通道等净空净宽应满足大型农用车辆通行,保证当地生产需要;地方道路改移应不降低原有道路服务标准,契合当地群众出行习惯。
第三十一条 贯彻建、管、养融合发展理念。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深挖边坡、高路堤边坡、桥梁桥台、隧道进出口边仰坡等段落检修踏步设计,便利运营期养护和检修;踏步尺寸应符合设计标准,踏步表面进行防滑处理,并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和通行标识。鼓励设计单位在通车前编制项目管养说明书,详细说明重要结构及其使用与维护要求;列出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或施工中曾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提出管养注意事项等;对采用“四新技术”的工程提出明确的运维管养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包含多个设计合同段的项目,总体单位需组织各参与单位共同制定设计概算和预算编制大纲,统一编制原则,以指导各合同段的概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在概算和预算汇总前,必须对各合同段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合理调整。当概算可能超过工可批复估算时,应从工程规模和材料价格两方面与工可估算进行对比,形成造价分析报告,同步提交审查。设计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加强设计文件交底,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同步编制设计交底清单,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重要、关键或特殊工程施工技术、工艺、工法等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逐项落实,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施工图设计中应针对高填深挖、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等重要路段以及重点桥梁、隧道工程等,从设计角度提出运营和养护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报厅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文件:
(一)现场管理机构及关键岗位基本人员情况表;
(二)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社稳风险、工可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涉河建设方案及行洪影响评价、文物调查、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
(三)与项目交叉的公路、铁路、河流、电力、矿产、通信、管线、军事等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以及取弃土场协议、特殊构造物拆迁协议及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四)沿线地方政府对路线方案的书面意见;
(五)“双院制”咨询意见执行情况复核报告;
(六)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全线交通安全评价报告。
报厅审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须同时报送本款(三)(四)(五)(六)项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单位和“双院制”咨询单位要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及时完成咨询审查任务。选用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政策水平高的专家参加审查,并配备专业齐全的审查咨询人员,不断充实审查力量。完善内部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各专业之间的沟通,重大技术方案或有争议的技术难题要组织专家会审,切实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单位应加强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规,资质、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主要设计人员和内审人员签字审核情况;各专项报告编制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各专项报告批复是否齐全、有效;各专项报告主要论证意见或批复有关要求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有效落实;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含主要结构计算书)。符合性审查未能通过的,其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 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单位和“双院制”咨询单位人员要按照咨询合同开展技术审查,包括:
(四)对特殊路段应与设计单位同步进行路线平纵设计,评价设计单位的路线设计及其它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且与设计单位的推荐方案具有可比性。
(五)对重要结构物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并对验算结果负责。
(六)不良地质路段、特殊性岩土路段、临河及陡坡路基路段等工点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连续暴雨工况下的稳定性;综合排水系统的合理性、适用性;涉河桥梁水文资料及水文计算的准确性,孔跨布置的合理性,及桥墩基础的稳定性、抗冲刷撞击能力;护岸工程基础稳定性和抗冲刷能力。
(七)对造价文件的技术经济指标、材料预算单价的水平、主要工程量的符合性、定额使用的合理性、征地拆迁费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咨询方案从技术经济角度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在每个项目上派出由设计负责人或专业骨干牵头的、强有力的后续服务工作小组,技术人员应涵盖地质、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专业,强化动态设计时效,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对发现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设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推诿扯皮的,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问责。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设计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除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由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同时要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除征迁标准变化、建设期银行利息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影响外,项目的总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设计变更原因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严肃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原因造成变更的,要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及追究处理结果纳入变更管理台账,并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采取预报制,严格按照“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由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接到变更申请后,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对变更方案进行调研论证,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展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制度,定期对项目设计变更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分析情况报省交通
运输厅,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双院制”咨询单位履约管理,对勘察设计费和咨询费实行动态管理,合理制定奖励和扣减标准,并纳入勘察设计和咨询合同。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批准或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勘察、设计和设计咨询招标的;
(二)操纵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违规虚列或超列工程量,在施工图设计或实施阶段擅自降低建设规模,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咨询审查或设计报批程序的;
(五)对发现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的;
(六)对项目设计工作监管不力、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设计变更处理不及时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先勘察、后设计”程序的;
(二)将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或事故的;
(四)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包括: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连续2次以上未能通过专家审查的,不及时完成设计和造价修编的,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设计阶段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的,包括:未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人员的,未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和技术交底的,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不及时交付设计变更文件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和“双院制”咨询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将设计咨询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利用咨询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设计咨询审查的,包括:未按配备足够符合条件的咨询审查人员的,未按要求开展动态咨询的,未对不同阶段设计差异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的等;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包括:未查明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的,未发现关键性基础资料缺失的,遗漏重大技术方案的,未对重要构造物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的等;
(五)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审查不严格,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代厅技术咨询审查和“双院制”咨询等单位对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省交通运输厅将依规予以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