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森林火灾风险,坚决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印发你们,请各县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林业局 商洛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5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五)使用“电猫”等非法狩猎;
(六)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野外涉火活动;
(七)林区庙宇、坟园等明火祭祀行为;
(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九)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十)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和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914-2312372;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4-239168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