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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特殊时期森林防火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2 00:00 点击次数:

商办发〔2013〕29号

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特殊时期森林防火

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

现将《商南县特殊时期森林防火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商南县特殊时期森林防火十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商洛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商南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时期是指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或党和国家、省、市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镇党委主要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双线责任制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第四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凡因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致使镇辖区内发生人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给予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包村干部、村干部同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因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致使镇辖区内发生人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给予包村干部、村干部同等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因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致使镇辖区内发生人为重大森林火灾的,给予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给予包村干部、村干部同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凡因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致使镇辖区内发生人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给予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除公职处分。同时,严肃追究包村干部、村干部同等责任。

第九条 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及时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的,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未按照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谎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