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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6-27 00:00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方发生多起因使用“电猫”、铁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狩猎而致人伤亡事件,对群众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较大破坏,也对森林防火埋下了严重隐患。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内所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地,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我市禁止猎捕鸟类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兽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每年2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其余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或其他体育运动枪支、毒药、炸药、猎套、陷阱、铁夹、粘网和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设置电网、犬类追猎以及其他危害、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工具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对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电猫”、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将猎捕工具上缴当地林业局(站)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理。

六、在禁猎期内,如果发生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农作物的情况,由县区林业局提出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的计划,经市林业局批准后,进行猎捕。

七、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性。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良好的栖息生存环境。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