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1)1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务院规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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