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中省十年禁渔“三年强基础”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共查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198件,涉案203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从查处的涉渔案件中,选取10起予以公布。
1、黄某某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2023年7月18日晚21时,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进行禁渔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在丹江河道刘湾街道办事处高新大桥下使用二支均为3米长的海竿进行捕捞,两支海竿共计16枚鱼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上交使用的禁用渔具,且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雷某某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31分,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联合区水利局开展长江禁捕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雷某某在商州区夜村镇于塬村三组高架桥下丹江河道使用一支3.6米长的可视鱼竿进行非法捕捞,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未发现渔获物,后在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16个40厘米的单刺锚钩、1条数据线和1个水下探头。当事人雷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上交使用的禁用渔具,且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王某某、田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2023年3月13日16时,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在进行长江禁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田某某在商州区麻街镇湖新村二龙山水库使用抄网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5.24千克。当事人王某某、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捕捞,自愿缴纳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560元用于生态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1500元、田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闫某某、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2年6月11日中午,闫某某、樵某某商定前往河里毒鱼,闫某某购买一瓶鱼藤酮,樵某某将鱼藤酮药剂与洗衣粉混合后投放于商州区杨斜镇金联村二组汝河河道里,致河道内鱼类大量死亡,二人在拣鱼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勘查,二人捕获宽鳍鱲、中华鳑鲏、黄颡鱼等鱼共计685条,重6.95千克。闫某某、樵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商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月13日作如下判决:闫某某、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小鱼被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116元、鉴定费用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5、阮某某销售长江流域野生水产品案。2023年2月28日,商州区禁捕办接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文卫路与北新街交汇拐弯处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捕办立即落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文卫路与北新街交汇拐弯处发现一人正在摆摊销售水产品,经调查,阮某某售卖的鱼是别人从丹江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获的野生鱼,共计5千克,销售获利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非法销售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刘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2023年6月28日17时,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武关镇段湾村燃气隧道对面河内网鱼,经实地检查,当事人使用1张粘网正在河内拉网,网上附着有1条小鱼,旁边河道内放置有死亡小鱼10条,均为白条鱼,经称重渔获物共0.33千克(作深埋无害化处理)。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粘网1张、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吴某某违法销售禁用渔具案。2023年2月28日,镇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月河镇街道高升渔具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库房里发现有一个被拆开的韵达快递包裹,里面装有单层刺网29张,经测量该批刺网长15米、高0.8米、网目尺寸2厘米。当事人吴某某违法销售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刺网类别,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属于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错,且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镇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粘网29张、违法所得93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8、饶某某违法销售禁用渔具案。2023年4月14日,镇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在镇安县渔洞峡荡漾渔具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荡漾渔具店销售的3钩型拟饵钩、5钩型拟饵钩、8钩型方块钩属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多钩钓具,经检查,3钩型拟饵钩有30个、5钩型拟饵钩有138袋、8钩型方块钩有10盒,该渔具店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镇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禁用渔具、违法所得12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李某某2023年5月13日11时,在镇安县回龙镇双龙村梅花店河段的乾佑河里,用自制的手撒网,采用网捕的方法进行捕鱼,捕获白鱼片子93条、大嘴老1条、桃花瓣13条、麻鱼4条、沙骨棱子鱼5条,共1.3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农业农村局查处。当事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认罚,并愿意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镇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手撒网1张、渔获物1.3千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潘某某2022年8月1日21时,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孙家砭村长哨电站向北100米处的乾佑河河道里,头戴头灯、手拿抄网在河道里以光诱的方式进行捕鱼,捕获鲫鱼28条、黄辣丁6条、桃花瓣2条、麻鱼2条,共1.74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农业农村局查处。当事人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镇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抄网1个、头灯1个、渔获物1.74千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