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平时要注意关注天气预报,不得在大风、大雪、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中冒险作业、航行和开展休闲渔业活动。
四、平时要注意对生产和休闲渔业设施设备等进行检修和维护。
五、增强防火、防触电意识,安全用火、用电。电路、配电箱和电器要做好防雨、防水、防漏电等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休闲渔业场所与电线、电路、配电箱和电器要有安全距离。
六、在汛期,要加强值守,注意防范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有安全便捷撤离线路,要及时检查、加固养殖设施,检查电线及机械架设是否安全可靠,保持进、排水沟渠的通畅,配备好增氧、防污及救生等物资设备。
七、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渔药或者高毒、高残留的渔药。在使用渔药进行病害防治过程中,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止药物中毒。
八、不得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不得污染渔业水域,不在养殖水域内或者向江河湖泊排放有害水产种质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药物、污水、油类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养殖户主为主要责任第一人,做到安全生产不出事故。
十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
十二、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基地生产生活用房、管理用房等要定期牢固,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灾设施设备。
十三、经常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十四、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生产。在养殖区域内设置并配备维护好安全警示标志,注意防火防盗防溺,严防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
十五、渔业船舶(含渔政执法船舶)方面:1.所有渔业船舶需按规定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2.所有渔业船舶需按规定接受渔船检验部门的定期检验,持有效证件航行;3.所有渔业船舶需按规定配备相关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消防设备(黄沙箱、灭火器等)、系泊设备(锚、链)、通讯设备(手机);4.渔业船舶上的机械设备需定期检修,预备充足的油料,确保适航状态;5.渔业船舶航行时,航速应足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安全;6.渔业船舶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航行时不得私自搭客、超载航行;7.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东船长应积极组织渔业船员参加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8.渔业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不得酒后驾驶,生产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十六、要时常与渔业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来源:市水产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