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fpj/2024-0007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乡村振兴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 ||
名 称 | 【政策解读】农村低保政策解读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1.认定标准: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537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商洛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A档救助标准440元/人月、B档救助标准370元/人月、C档救助标准245元/人月,分类施保标准:未成年人和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金13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225元/人月。
2.认定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后,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在初审意见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研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