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fpj/2024-0001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乡村振兴局 |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资金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
名 称 | 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商洛市财政局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扶贫局、财政局:
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陕扶办发〔2016〕13号)精神,现就扎实做好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块到县,明确责任。依据贫困人口及脱贫任务等因素,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到县,由县级负责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立项审批,并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二)瞄准贫困,精准扶持。坚持以减贫效果为导向,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化扶贫项目设计,严格资金使用投向,因村施策,因户施法,确保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确保项目安排与精准脱贫紧密衔接。
(三)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以发展致富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首要任务,切块到县的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以上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贫困户移民搬迁项目。
(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信息及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注重引导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安排使用范围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省扶贫办《关于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等政策规定,紧紧围绕年度脱贫目标任务来安排资金、确定项目,确保70%以上资金用于产业开发,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强力支撑。重点使用范围和支持环节包括: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同时,鼓励创新产业扶贫途径,因地制宜实施光伏扶贫、电商扶贫等新兴项目。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十三五”时期将通过争取发行地方债项目资本金注入筹融资的方式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资金,切块资金不再安排扶贫移民搬迁。本次切块下达的陕南移民搬迁项目资金为省级弥补2015年度中央资金安排的陕南移民搬迁项目,用于贫困户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以及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残疾人并签订帮扶协议的能人大户、专业合作社、家族农场及涉农企业等的贷款贴息。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的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其他与中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切实承担起落实精准扶贫、组织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立项、实施工作。原则上当年项目要在年底前完成验收报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至少控制在10%以内。
(二)完善管理制度。对以前扶贫项目管理制度有调整的,要及时修改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资金投入、分配和管理使用。对新确定的扶贫项目,要结合实际制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县级报账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全程监管。要利用好镇办财政、村基层组织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引导扶贫对象积极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严格落实“县(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的规定,积极通过增加扶贫项目投入、设立扶贫贷款担保储备基金、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扶贫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等形式,建立与脱贫攻坚相适应的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包括引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定期组织检查,随机开展抽查,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全覆盖督查,对精准扶贫重大项目实施专项督查。资金检查结果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要将年度资金项目计划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贫困村所有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在村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贫困群众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资金计划备案要求
各县(区)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抓紧做好2016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并务于5月15日前将项目备案计划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上经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省上对符合扶贫开发规划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计划给予备案,但不作具体批复;对不予备案的扶贫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者电话通知并说明理由,市县(区)按要求重新备案。备案项目计划作为上级考核、检查、验收及各级审计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并重新报省市备案。
附件:
1.商洛市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
2.商洛市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项目备案汇总表
3.商洛市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项目计划备案表(附件3-11)
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商洛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