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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处罚未落实食品安全 “两个责任”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06 00:00 点击次数:

2023年2月23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柞水县某餐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某餐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即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2023年3月1日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但截至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从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坚持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严控食品各种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