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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提供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5-12-20 16:38 点击次数:

各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市相关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润肤露、牙膏等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1、要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采购化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并索取留存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所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不得提供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化妆品。

2、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限用日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留相关的进货凭证和查验记录,以便追溯和查询。化妆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及误导性的内容;不得使用外包装无产品标识或中文标识的化妆品。

3、要加强化妆品贮存管理。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等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限用日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4、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得私自配制化妆品,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请全市各宾馆、酒店及民宿等场所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即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