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9-134507-55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2-08-11 | ||
名 称 | 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杜涛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建议》(第1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内零售药房的审批管理方面
2019年,陕西省药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药监发[2019]33号),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走连锁经营的路子,我局也出台了《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走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在能满足“七统一”的前提下,走连锁化、规范化发展路子,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目前,我市市内零售药店的审批管理主要由各县区行政审批局承担,我局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引导和技术指导。与此同时,为确保零售药店职业药师能够在岗履职,我们建立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档案,并加强与公安、卫健、医保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药品监管联合执法联合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信息,开展对相关涉药单位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执业药师挂证、医保卡刷卡购买保健品食品、违规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公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关于加强教育方面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一是要求执业药师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的教育培训计划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80 小时(公需课不少于 24 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 小时),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必须同时达标方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二是要求各级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将药学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及企业学习培训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按照GSP规范要求,不达标者,责令整改。三是与行政审批局积极对接,企业在申报执业药师注册证时,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继续教育资料进行核实,继续教育不达标的,将不予注册。通过部门联合,多措并举,督促企业加强药学相关管理人员及药品相关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培训,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继续教育,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制定社会零售药房执业药师进医院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相关政策方面
我局要求各县区局加强与卫健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推动鼓励零售药房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加强交流沟通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药师在专业药学服务方面的能力,同时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各企业药学专业人员履职能力。
四、关于引导推动药店专业化方面
我局将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日常检查中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走专业化道路,同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在医疗机构设立自动售药机,推动医药托管、诊疗分家,在零售药店建立慢性病人用药档案,方便慢性病人安全合理用药。目前,全市已有部分医院与零售药店合作,设立有自动售药机,补充医疗机构药品品种不足等缺陷,大部分药品零售零售企业都建立起了慢性病人用药档案,进一步方便了群众购药用药。
五、关于盗刷医保卡问题
前几年,确实存在部分药店盗刷医保卡的行为,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目前医保局已经实现了医保刷卡系统与药店的销售系统的对接,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保健品等都无法进行刷卡销售,从根本上杜绝了盗刷医保卡的行为。
六、关于药品零售价格差异大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目前,医院的药品有一套由相关部门形成监管的采购机制,相对来说,不能够反馈市场价格,甚至价格会比零售药店的进货价格还低;而零售药店只能到批发企业采购,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属市场调节价。据调查,我市大部分药店都拥有各自的优势进货渠道,同一种药品,有的药店把它当成利润产品销售,所以自身定价就比较高;而有的药店则将其作为促销产品,定价就低,以带动其它药品的销售。近5年来,为了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全市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包括原全市物价系统)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不断的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主要依法严肃查处了以下药品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药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药品市场价格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3、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据统计,近5年来,全市共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280件,责令改正145件,立案135件,罚没款78万元,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5件典型案件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化“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全市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未发生药品事故。2022年来,我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商洛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商洛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市场监管十大执法行动和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2022年药品监管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紧抓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不放松,市局先后三次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县级领导带队,深入六县一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集中督导检查和通报,通过严查严控风险隐患,严查严处违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监管领域安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化“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药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抓好疫情防控用药械安全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坚持底线思维,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断强化风险意识、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从严从实、用心用情,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水平。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注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全市市场监管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