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9-110440-774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
名 称 |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1月28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后,市市场监管局于5月19日及时更新,将涉及本部门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公示。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用法治眼光审视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问题,用法治方式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破解难题,保障成果,逐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市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清单的要求,截至目前,梳理了涉及市级市场监管执法的58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囊括了494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形成了完备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一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按照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标准,积极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政策法规科:徐正 汪琼芳)
《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1 |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 |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 |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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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 |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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