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MB296556XC/2026-00028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
| 名 称 | 沿黄八省区外资投资便利化新政落地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沿黄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了《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该方案现已正式施行。
该方案明确,已在沿黄八省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投资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再次投资时,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实现跨区域互认,无需重复公证认证,极大简化了办事流程。
一、政策核心:什么是“互通互认”?
简单来说,就是“一次公证认证,八省区通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办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权变更或股权出质登记时,无需再次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只需提供其在沿黄八省区内已设立企业的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加盖了档案查询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即可。
二、谁能享受这项便利?
适用对象:已在沿黄八省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
适用业务:再次在沿黄八省区投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进行股权出质登记。
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适用互通互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文件有效:在已设立企业的登记档案中存有该文件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为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无区域限制:文件未标注限用区域或未超出限用区域。
可复印使用:文件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或“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四、哪些情况不适用?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仍需按常规要求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1.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
2.已投资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
3.已投资的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
4.已投资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5.其他不适用情形
五、如何申请办理?
流程非常简便,只需两步:1.填写承诺书: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填写《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并承诺不存在不适用情形。2.提交复印件:提交加盖了已投资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温馨提示
诚信为本:申请人需对填报信息和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将依法依规受到查处和惩戒。
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此项新政是沿黄八省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为我市外商投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供稿:准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