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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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索 引 号 20231229-134548-346 发布机构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双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2-02
名  称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就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一、商洛鸿运精奕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商州区北新街中段工行对面门面房的商洛鸿运精奕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及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二、丹凤县城半分利小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案

2021年3月22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对丹凤县城半分利小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5号南孚电池463粒、7号南孚电池534粒。经南孚公司鉴定人员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半分利小百货商店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罚款4000元的处罚。

三、商南县鸿运液化气供应站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6月10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商南县鸿运液化气供应站检查发现,该站 3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6月20号前办理使用登记证,并且设备在未取得登记证前停止使用。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站压力容器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正常使用。经查,该液化气供应站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使用该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站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四、商洛市祥润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商洛市祥润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共11卷,购进价45元/卷,批发销售价60元/卷,销售3卷,检验机构抽取样品2卷,零售价130元/卷,备样留存2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扣押4卷;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215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有衬里消防水带4卷,没收违法所得215.00元,罚款800.00元的处罚。

五、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商洛市名人街分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次性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案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商洛市名人街分公司销售的一次性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经检验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一次性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100包,购进价8.1元/包,销售价10.9元/包,共销售12包,亏损4包,返厂61包,自行下架封存23包。该批口罩货值金额1090.00元,违法收入33.6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剩余的23包一次性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罚款2180.00元的处罚。

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商洛通江东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椒手工锅巴案

2021年7月1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商洛通江东路分公司销售的润味香花椒手工锅巴进行抽样,并进行检验。2021年8月3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规定要求。经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商洛通江东路分公司共购进同批次润味香花椒手工锅巴25袋,销售单价8.2元/袋,共销售24袋,货值金额205元,违法所得196.79元。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商洛通江东路分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6.79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