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9-134630-166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双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名 称 |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2023年以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食盐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深化“三个年”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奋力谱写了市场监管篇章。现将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尹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3年2月1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开展食盐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尹某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涉嫌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经查,尹某以25元/袋的价格从某食盐公司购进食盐贮存到租赁的民房仓库中,以35元/袋的价格向城乡食盐销售门店、餐饮店、夜市摊位等批发销售,提取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累计销售收入1905元,违法所得540元。当事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煤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2022年12月,商州区某煤场民用散煤经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中全硫(St,d)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经查,当事人从某货运司机处购进的民用散煤8吨,货值金额13600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工贸有限公司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3年3月27日,接投诉举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2022年10月18日,以19元/袋的价格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杨糖碱粮油销售店购进雪天牌食盐0.4吨,货值金额380元,于2022年10月24日,以21元/袋的价格分别批发销售给洛南县石坡镇某农贸日杂店、洛南县古城东街某粮油店等食品经营门店,违法所得420元。2022年10月21日,以20元/袋的价格从洛南县盐业公司购进白玉兰牌食盐6吨,货值金额6000元,以25元/袋的价格分别批发销售给洛南县各城镇粮油店、便利店、日杂店等,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小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3年2月23日,接洛南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洛南县某小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随案移送一体式全密封CE4雾化器(便携、充电式)3支,一体式全密封CE10雾化器(奶茶杯)2支,洛南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讯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电子烟销售给未成年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西安康复路购进一体式全密封CE4雾化器一盒,每盒20个;一体式全密封CE10雾化器(奶茶杯)一盒,每盒12个,共计购进电子烟32个,销售27个,其中11个电子烟销售给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24日,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投诉举报,镇安县某超市销售的“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侵犯了其“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镇安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该超市货架及库房内发现14瓶“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其外包装印有“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字样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稻花香”(商标注册号:第8122479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在拼多多APP上以每瓶118.75元的价格购进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20瓶,合计价款2375元。上述涉案白酒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11月24鉴定,不是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了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4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烘培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黄金芝士(面包)案
2022年10月17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烘培坊生产的黄金芝士(面包)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该批黄金芝士(面包)共计7袋,销售价:9.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3元。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黄金芝士(面包)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