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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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2023年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scjgj/2024-00052 发布机构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 2024-04-08
名  称 商洛市2023年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机关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商品,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宣传工作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促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商洛市商州区查处李某银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12月9日,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根据报案线索和审查情况,对李某银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标有美国索尔公司“SOR”商标、相关数据的金属铭牌及纸质吊牌,安装于其收购的压力(差压)开关上,假冒“SOR”压力开关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560元。案发后,经美国索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鉴别,依法扣押的28台开关均为假冒产品。2022年11月7日,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以李某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1日,商州区检察院向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605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某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依法没收假冒压力开关28台。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商洛市税务局查处陕西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网络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23年,商洛市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陕西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解决企业费用列支问题,经人介绍通过微信网名为“XX之光”的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快递的形式收取,共计14份,价税合计138.99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洛市税务局依法分别给予两个当事人罚款6000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和“XX之光”的信息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例三:商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柞水县乾佑某兽医门诊部违法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5月31日,商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柞水县乾佑某兽医门诊部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猪喘康等12种兽药产品,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网站均未查询到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GMP证书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经向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发函协查,也不存在该生产企业,综合判定当事人系经营假兽药。商洛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5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给予没收经营剩余的98袋、16.1千克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989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配送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7日,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在联合开展的市场检查中,发现洛南县某食品配送部销售的标注“清香至尊原浆杏花村出品-清香型白酒”的外包装纸箱内装有“西凤酒1956日月藏”“华山论剑10年”等西凤酒系列白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鉴定人员鉴定,涉案白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权假冒产品。经查,涉案白酒货值64650元,部分已销售,销售金额28500元。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假冒白酒1398瓶(盒),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装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2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丹凤县商镇某装饰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发现多乐士® 金装净味5合1墙面漆、美时丽®亮白墙面漆、多乐士®家丽安净味3合1墙面漆共计28桶,经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种墙面漆均系侵权假冒产品。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假冒墙面漆28桶和罚款68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16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南县城关镇朝阳路检查时发现,商南县城关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国窖1573、五粮液和西凤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该批白酒属于侵权假冒产品。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假冒白酒50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0日,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酒店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标签标示为“龙牌”的轻钢龙骨7处,经厂家专业人员现场鉴定,该工地使用的“龙牌”龙骨并非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权假冒产品。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装饰材料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在2023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镇安县某装饰材料部销售的板材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11月23日,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对该装饰材料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15日向山东菏泽某公司在陕西省授权某经销商处微信下单,以120元/张的价格购进150张板材,截止11月23日,已全部销售,获利1500元,涉案货值19500元。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1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乾佑某批发部侵犯“柞水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3年2月1日,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柞水木耳”包装盒14个、自制“柞水木耳”自粘标识421个。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制作、使用“柞水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贴有“柞水木耳”包装盒14个、自制“柞水木耳”自粘标识421个和罚款40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机构销售劣药案

2023年1月3日,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所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蜜款冬花”进行执法抽检,经商洛市药检所检验,发现性状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3.2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