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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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柔性执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 “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20240301-160128-865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1-01
名  称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柔性执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 “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求,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为目的,制定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激励市场主体自我纠错,轻装前行,行政执法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办理的四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6月16日,商洛市某医疗机构美容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医疗广告,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广告未经相关机关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

经查,该医疗机构三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对微信公众号的广告进行删除,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医疗机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二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2月2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在浏览某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时,发现该公众号发布文章对“三伏贴贴敷疗法”进行宣传,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经查,该机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机构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同时,该机构系在自有媒体(即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宣传内容点击量小、社会关注度有限,调查时“三伏贴”冬病夏治穴位贴敷医疗服务还未开展,危害后果轻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机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三 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6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洛南县巡检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670元。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3000元。

案例四 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3年1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对丹凤县某医药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6日销售药品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疫情期间哄抬药品价格情况属实。

经查,该医药公司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6日销售新秀复方氨酚烷胺片(规格12片/盒)由15元/盒涨价到30元/盒,进货未涨价。2022年11月6日进货30盒,当场盘库余4盒,多收价款39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资料,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1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