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cjgj/2024-0004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
名 称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行业市场秩序,营造我市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住宿、餐饮等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把好食品原料采购关、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以凉菜、冷冻海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为重点,持续开展自查,强化过程控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过期原料等食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操作,加工烹饪过程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添加剂要按照规范使用,制作冷荤、凉菜等做到规范要求,留样柜内不得放置留样外任何物品。认真落实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晨检制度,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要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切实履行反食品浪费义务,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营造勤俭节约的社会氛围。
二、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对宾馆、酒店同一类型房间存在原价、折后价、会员价、团购价等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在前台醒目位置公示。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计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即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食品安全、价格监督和市场秩序维护为重点,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各种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维护商洛营商环境,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