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索 引 号 scjgj/2024-00099 发布机构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 2024-12-03
名  称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4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办理免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292件,营造了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于处罚案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其经营的2批次小米锅巴(酱汁牛肉味、五香味)经检验不合格。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锅巴的购进凭证、检验报告、查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积极查找问题原因,及时进行整改,排除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024年7月24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饺子馆自制辣椒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其经营使用的自制辣椒油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每天自制辣椒油用于店内经营使用,不合格批次当日生产2.5kg,检查时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协助查找原因,发现当事人操作间狭窄,无食品保鲜设备,夏季气候炎热,导致了辣椒油腐败变质、抽检时酸度超标。调查中,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签写《自愿认罚承诺书》,添置保鲜设备,承诺合法合规经营。

2024年9月18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其生产的“特一粉”经检验不合格。调查中,执法人员一边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封和下架,一边积极帮助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发现该批次面粉因夏季高温、多雨且储存场所通风不畅,导致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含量超标。执法人员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加大储存场所通风等,通过整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步入正轨。当事人签写《自愿认罚承诺书》,向执法人员赠送了“市场监管暖民心 排忧解难助企兴”锦旗。

2024年8月20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四 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博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减轻处罚案

2024年1月17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市场巡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护发染发霜、染发膏等8种化妆品超过了使用期限,货值344.8元。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票据等资料,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后,主动签写《自愿认罚承诺书》,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承诺合法法规经营。

2024年3月14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五 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饰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减轻处罚案

2024年7月9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列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隐形眼镜护理液,要求依法查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有“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4盒,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积极改正,签写《自愿认罚承诺书》,并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取得了经营许可,合法合规经营。

2024年10月23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六 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减轻处罚案

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其经营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筷子)经检验不合格。调查中,发现当事人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0月10日两批次抽检均存在不合格情况,经排查,当事人餐饮具消毒操作流程不规范,重复使用垫布盛放消毒餐饮具(筷子),造成污染,导致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约谈,当事人签写了《自愿认罚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餐饮具消毒制度,夯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4年4月17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