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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知识产权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索 引 号 11611000MB296556XC/2025-00036 发布机构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 2025-11-11
名  称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知识产权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5年以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扎实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侵权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公司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案

2025年1月8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待售的“莲花”味精49大袋,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批发部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案

2025年3月20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批发部销售的“阿尔卑斯”糖果涉嫌侵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涂料店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案

2025年6月18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涂料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待售的“立邦”乳胶漆9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便利店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凤酒案

2025年6月26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某便利店货架上待售的6盒45度西凤酒六年陈酿及3盒45度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涉嫌侵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五金机电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19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五金机电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待售的某品牌发动机冷却液5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家电维修部侵犯“天猫优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7月23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举报,对某家电维修部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退出“天猫优品”加盟后,仍在经营中继续使用“天猫优品”相关标识,构成了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化妆品店销售侵犯“自然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2025年7月28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化妆品店待售的10个类别30盒“自然堂”化妆品涉嫌侵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自然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百货店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袜子案

2025年4月25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待售的“耐克”袜子2双,经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婴童馆销售侵犯“屁屁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婴儿护臀霜案

2025年9月8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婴童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屁屁乐”婴儿护臀霜20盒,截至检查之日销售剩余4盒。剩余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屁屁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合作社未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5年10月20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洛南小豆干”,擅自使用了印有已废止地理标志标识的老包装袋。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洛南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供稿:综合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