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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30 11:43 点击次数:


商洛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审查的《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通讯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1号商洛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

邮政编码:726000

联系电话:0914-2982220         传真:0914-2383804

电子邮箱:slssfjlfk@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商洛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

附件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

协同保护的决定

(草案修改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商洛市经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安康市(以下简称“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中涉及七市的区域。

二、七市共同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跨域联动、综合施策,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防治、发展等领域的协作,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功能稳定提升、水资源补给和涵养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高水平协同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水源涵养林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四、七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镇乡村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祖脉。

五、七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推进污染防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符合水功能区划定水质标准,丹江口库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六、七市人民政府加强同有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有关管理机构的协作,健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水源区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

七、七市人民政府加强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的协作,健全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推进水源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横向协同、与其他执法监督部门的贯通协调。

八、七市人民政府共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系统,强化数字赋能,完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网络体系,推进水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享。

九、七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大或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和协同应对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共享和救援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在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水质异常等影响跨区域水质的重大情况时,加强研判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联动处置机制。

十、七市人民政府共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共享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执法资源,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依法打击汉江、丹江流域及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七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加强上下游政府间的协同联动,在水功能区划、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方面,制定一致的执行标准。

十二、七市人民政府把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监管,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三、七市人民政府共建跨界区域流域汛期漂浮物联动打捞协作机制,共享江河湖库漂浮物信息,上游加强清漂作业,及时打捞拦截,下游通过关口前移、堵捞结合等措施提高打捞效率,并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及镇办、水库电站企业做好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漂浮物打捞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

十四、七市人民政府共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联合河湖长制,跨界开展联合监测、联合巡查、联合保洁、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行动,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湖库区协同治理,共同承担河湖库管护责任。

十五、七市人民政府共建森林草原防灭火、病虫害等联防机制,实施科学监测,加强信息通报,开展交流合作,强化联防联治,保护森林草原安全。

十六、七市人民政府共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坚持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制度,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污染水源。

十七、七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水上航运绿色发展,实施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消除燃油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污染水体。

十八、七市人民政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土流失治理、涵养林建设、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十九、七市人民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更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并有效治理农村污水。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加大农村面源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力度,强化捕捞、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

二十一、七市人民政府共建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开展废弃矿山、尾矿库综合整治,以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二十二、七市人民政府共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共同争取国家生态补偿资金,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水源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补偿力度,具体补偿协议由七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水源区受益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建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基金,用于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支持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共同策划包装申报争取项目,推进全流域水环境系统保护治理。

二十三、七市人民政府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协同保护为纽带,深化战略合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动生态屏障共建、生态环境共治、保护责任共担、基础设施互联、现代物流互通、民生福祉共享,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升级。

二十四、七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围绕推动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的落实,相互协作、多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水源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五、七市公安机关共建跨流域、跨区域警务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危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六、七市检察机关共建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优势互补、联防联控,支持水源区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二十七、七市审判机关共建司法联动机制,通过专业化审判、跨区域协作、生态修复创新及多元共治,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八、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建立法协作机制,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的需要,以适当方式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毗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二十九、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建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毗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协同开展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邀请区域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专题调研,可以向全国人大、本省人大提出相关议案建议。

三十一、七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加强本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依法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良好氛围。

鼓励志愿者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公益活动,带动更多人自觉守水护水节水。

三十二、七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破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自然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三、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