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sfj/2024-0007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
名 称 |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杨莉霞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法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依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新征程。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仲裁委员会是设区市的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仲裁委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司法厅登记,经司法部备案后,方可取得合法地位。凡未经上述程序组建的仲裁委,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开展仲裁工作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在管理上法律明确规定两个“不隶属”:一是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是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它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否定仲裁裁决的,只有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两个法律手段。
仲裁委员会下设仲裁办公室和仲裁庭。仲裁办服务于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服务于仲裁庭的裁决活动。
二、加强仲裁发展秩序监管,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维护仲裁发展秩序,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等七个禁止,要求对扰乱仲裁秩序的行为,组建该仲裁委员会的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上级政府对纠正情况要加强监督。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三、商洛仲裁工作现状
2008年5月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安仲裁委关于在商洛设立分支机构的商请函》(西仲函字[2008]第6号)致函商洛市人民政府,拟在商洛设立分支机构。2008年7月7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函原则同意西安仲裁委在商洛设立仲裁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7月1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关于设立商洛分会的决定》(西仲发[2008]8号)在商洛设立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主任由杨新治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由王然担任。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受西安仲裁委员会领导。2019年9月24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拟将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重组为商洛仲裁委,并向省司法厅报送了相关文件。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经省司法厅审核,商洛市政府提交的有关文件中资金来源不明确,没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次设立许可申请未被通过。按照《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拟组建的商洛仲裁委未达到登记备案的条件,该机构未成立。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继续运行,受西安市司法局监督管理,与商洛市司法局无任何行政关联。
2023年,商洛市司法局党组研究,拟组建商洛仲裁委,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组建商洛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市政府综合考虑后认为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是西商融合的具体体现,也为商洛解决民商事纠纷做出了积极贡献,建议暂不成立商洛仲裁委,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继续运行。
再次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洛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