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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索 引 号 20240514-111835-523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行政立法 发布日期 2023-09-04
名  称 《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8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海绵城市建设是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城市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城市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序推进实施地方立法工作。

《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旨在理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健全贯穿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运维全流程的管控体系,引领和保障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条,规定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建设要求、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内容;第三章运营与维护,共六条,规定运维主体、维护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第四章保障与监督,共八条,规定保障和监督措施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规定罚则和转致运用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

《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共九条,规定排水防涝规划编制、审查许可、建设要求、设施验收、设施移交等内容;第三章排水管理,共四条,规定污水排放、排水许可、监测管理等内容;第四章设施维护,共六条,规定维护责任、应急处理、禁止行为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六条,规定罚则;第六章附则,共一条,规定施行时间。

按照地方人大立法程序,以上两个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报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