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14-112246-002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行政立法 | 发布日期 | 2018-03-26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规〔2018〕7——政府办4 商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审计机关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能够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初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总量进行摸底,建立本年度审计项目库,按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中,在工程技术或造价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受聘参与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机关负责,接受审计组长的领导;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并可参考其审计结果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社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及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市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法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四)近三年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 (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派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三)具有三年以上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造价咨询执业年限、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公司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的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并将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在政府或审计机关门户网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分配审计项目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随机均衡抽取的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或决算、承担被审计项目招标代理、监理或者参与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的,或有其他业务、利益关联等应当回避情况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参审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与拟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人员和资格要求;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洁、回避、保密及工作质量承诺; (六)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廉政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出具的审核结果报告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必须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承担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项,向审计机关出具关于指定审计事项的结论性文书,对审计机关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期限自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并形成书面审核结果报告报送审计机关核实的时间止。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计机关研究后及时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参照中、省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率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以“节约、效率、合理”为基本原则,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均自愿认可的“送审金额、净核减额”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核增额”等其他指标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服务费付费标准。市、县区审计机关制定的付费标准不得超过中、省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率最高标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同时依据该计划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困难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可越级向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抽查审计项目后,核减率大于3%(含3%)时,审计机关将对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通报警告,按协议约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审计服务费;无特殊情况,核减率大于5%(含5%)时,审计机关应将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告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同一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县区审计机关应将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及有关情况上报市审计机关,由市审计机关将其列入全市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入库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审计机关应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库入库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付费标准、管理及考核办法报送市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将其清理出库: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在末位的; (二)审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审计机关复审后核减率大于10%及以上的; (三)审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串通项目参建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四)累计两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审计任务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不真实、不合法的结果性报告导致审计机关做出不当审计结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